作者smartsea (打呼磨牙吹泡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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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 木屋使用管理條例
時間Wed Mar 12 21:23:47 2008
台灣大學 森林環境暨資源學系 木屋使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綱領】
第一條 主旨
為有效管理木屋以及使木屋成為森林系師生有一個休憩娛樂之場所。
第二條 木屋所有權
木屋為森林系所有,系學會代為管理,並以公務與多數人權益為優先。
第三條 木屋使用權
1 木屋空間森林系教職員生均可使用。
2 木屋物品皆為公有物品,由系學會代為管理。
3 木屋管理由系學會幹部負責管理。
【第二章 使用人】
第四條 使用人資格
1 所有森林系教職員生皆可使用。
2 森林系教職員生所屬社團或活動如需借用木屋之場地,須向系學會提出申請並獲同意
方可出借。
第五條 使用人權限
1 木屋內所有公有物品(除消耗品如紙張膠帶等)皆可使用但須遵守下列條例
a 木屋公用物品未經借用辦法之程序,禁止攜出。
b 不可於木屋內做違法之事 。
c 公有物品使用完必須歸位並放置整齊。
2 公有消耗品如紙張膠帶等視為系學會財產,同學請酌量使用。
3 木屋內球具由體育部及各系隊管理並遵守木屋球具管理辦法。
第六條 使用人義務
1 使用人須隨時維護木屋環境清潔與保持木屋原貌。
2 使用人須遵守第三章之木屋管理辦法。
【第三章 木屋管理辦法】
第七條 開放時間
1 週一至週五早上8:00~下午6:00之上課時段完全開放(使用密碼鎖)。
2 週一至週五晚間6:00以後以及週末和例假日需有管理人同意方可開放。
3 開放情形將依實際情況而做調整。
第八條 管理人
1 管理人為系學會所有幹部以及各系隊隊長。
2 管理人須盡管理與勸導制止之義務。
3 管理人開放木屋須簽名以示負責,並於開放期間內負責木屋之清潔與維護。
第九條 鑰匙保管與所有權
鑰匙之保管與所有權為當期系學會各部長、活動總召以及各系隊隊長所有。
第十條 木屋使用規範
1 如有公務需使用木屋以公務為優先。
2 木屋公用物品未經借用辦法之程序,禁止攜出。
3 木屋內不可過度喧嘩以免干擾附近教室。
4 尊重所有使用者之權益
5 勿將未食用完畢之食物飲料等留置過夜以防滋生蟑螂老鼠。
6 請自行將自己的垃圾帶走,勿將垃圾留置木屋。
7 使用人離開前有義務檢查電器用品是否關閉且須將門窗關上。
第十一條 木屋球具使用規範
請洽詢體育部。
第十二條 木屋電腦相關用品使用規範
請洽詢資訊部小木屋電腦使用條例。
第十三條 木屋公用物品借用辦法
1 物品借用
a.個人借用物品需在紀錄本上登記姓名、學號、電話、借用日期及歸還時間方
可借用,若當時借不到物品可於一個星期前預約,並在借用一個禮拜之內歸
還。
b.活動借用物品負責人需列借用清單於一個禮拜前預約,由系學會裝箱當面交
給負責人清點,活動結束之後一個禮拜內需附清單歸還。
2 書籍借用
a.書籍借用需在紀錄本上登記姓名、學號、電話、借用日期;書籍借用時間為
一禮拜。
b.漫畫類(07)不可外借。
c.圖鑑類僅供影印,需當日歸還,借用時於白板上登記。
第十四條 木屋外借場地辦法
1 系內活動需經由系學會會長與負責管理人同意並於外借場單上簽名。
2 使用者需遵守第三章之木屋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違反規定處裡辦法
1 借用物品、書籍損壞(消耗品除外)或遺失需賠償原物或賠原價五倍價錢。
2 使用者違反上述使用規章處罰打掃小木屋一星期。
3 嚴重違反上述使用規章則關閉小木屋一星期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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