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athyhung (等待)
看板NTUEE108
標題Re: [情報] 校園馬拉松賽~獻給被強制參加各位的說明
時間Sat Dec 11 17:38:12 2004
※ 引述《JayLyl (學資男)》之銘言:
: 一、宗旨:為自強而跑、為健康而跑。
: 二、承辦單位:國立台灣大學共同教育委員會體育室。
: 三、協辦單位:教務處、學生事務處、總務處、文學院、理學院、社會科學院、醫學院、
: 工學院、生物資源暨農學院、生命科學院、管理學院、公共衛生學院、電資學院、法律學院
: 、進修推廣部、秘書室、會計室、人事室、圖書館、計算機及資訊網路中心、環境保護中心
: 、共同教育委員會軍訓室、研究發展委員會
: 四、競賽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日)上午八時(開幕)至上午十一時二
: 十分(閉幕)。
: 五、集合及出發地點:校總區田徑場(上午七時三十分至八時報到)。
: 六、參加辦法:
: (一)報名日期:即日起至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星期五)下午五時止。
: (二)報名地點:體育室活動組。
: (三)報名手續:學生由系(所)主任指導系(所)學會代表負責辦理報名暨連繫馬拉松賽有關
: 事宜;教職員工則由各單位派專人負責辦理報名,並上網登錄資料完成報名手續。報名網址h
: ttp://www.pe.ntu.edu.tw/Activity_list.aspx
: 七、領隊會議:九十三年十二月九日(星期四)下午三時於本校體育館舉行。(不另行通知)
: 八、競賽組別:
: (一)挑戰組:
: (1)男學生組
: (2)女學生組
: (3)教職員工校友組:
: 男(女)甲組:五十歲以上者(民國四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
: 男(女)乙組:四十至五十歲者(民國四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至五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 出生)。
: 男(女)丙組:四十歲以下者(民國五十三年一月一日以後出生)。
: (二)健康組:不分組別。
: (三)適應組:不分組別。
: 九、參加資格:
: (一)挑戰組:凡國立臺灣大學之學生、教職員工及校友(除患心臟病、糖尿病、氣喘及不適
: 劇烈運動者外)均可報名參加,並邀請政治、成功、中山等大學參加表演賽,參賽辦法另定
: 。
: (二)健康組:凡國立臺灣大學之學生、教職員工、眷屬及校友(除患心臟病、糖尿病、氣喘
: 及不適劇烈運動者外)均可報名參加。
: (三)適應組:凡國立臺灣大學之學生及教職員工身心障礙者(能獨立操作使用輔助器材活
: 動或在陪同人員協助下能完成者)填繳參賽切結書後,始可報名參加。
: 十、團體成績計分辦法:以挑戰組男學生前一百名、女學生前五十名之名次計分。
: (一)院錦標以各院分數多寡評定之,男學生組取前一百名,第一名為一百分,第二名
: 為九十九分,餘類推之,至第一百名為一分;女學生組取前五十名,第一名為一百分,第二
: 名九十九分,餘類推之,至第五十名為五十一分,各院積分相同時取人數多寡判定之,如人
: 數再相同時以名次的先後決定之。
: (二)系錦標以各系進入男學生組一百名內,女學生組五十名內,分數之總和評定之(計
: 分同院錦標)。
: 十一、獎勵辦法:
: (一)挑戰組:
: 1.個人部份:
: (1)男、女學生各組錄取前二十名頒給優勝獎品,男學生組前一百名、女學生組前五十名,
: 另頒獎品乙份,男學生前三百名、女學生前一百五十名發給成績證明書,其餘跑完全程者
: 發給完成證明書。
我們老師說女生前一百五有成績證明書
可是我們不是健康組嗎???
這兩個到底一不一樣阿?
真的只要跑一圈嗎?
不要告訴我不只....>"<
: (2)男、女教職員工校友各組錄取前八名頒給優勝獎品,跑完全程者,另頒獎品乙份。
: 2.團體部分:(教職員工校友不參加團體競賽)
: (1)院總錦標錄取三名。
: (2)系總錦標錄取六名。
: (二)健康組:不計名次,三十分鐘內跑完全程者發給完成證明書。
: (三)適應組:不計名次,完成全程者發給完成證明。
: (四)設摸彩獎項:
: 1.凡參加挑戰組跑完全程者或健康組於三十分鐘內跑完全程者得摸彩券一張,參加抽獎。
: 2.凡參加適應組並完成全程者得摸彩券一張,參加抽獎。
: 十三、大會時間表:
: 7:30 — 8:00 選手報到
: 8:00 — 8:30 開幕
: 8:30 — 9:00 健康組
: 適應組競賽
: 9:10 —10:10 挑戰組競賽
: 11:00 閉幕及摸彩
: 十四、注意事項:
: (一)參加選手必須於賽前自行至醫院作健康檢查以瞭解本身健康情況。 (患心臟病、糖尿
: 病、氣喘及不適劇烈運動者,請勿報名)
: (二)參加者應先自行長途慢跑練習,對本身適合參予比賽之健康情形負全責。
: (三)比賽選手一律穿著膠底運動鞋及運動服。
: (四)號碼布用針線或別針縫於胸前否則不准參加比賽。
: (五)全程時間以六十分鐘為計時範圍。
: (六)比賽期間不得乘坐交通工具或抄近路否則以棄權論。
: (七)至終點後,各入口均會發一張名次號碼牌。
: (八)遇雨,比賽照常舉行。
: 十五、申訴:
: (一)競賽爭議:在規則上有明文規定者或有同等意義之註明者,得以裁判員之裁決為準,
: 不得提出申訴。
: (二)申訴程序:應由單位領隊簽字以書面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並以審判委員會之
: 判決為終決,提出申請書之同時須先繳交保證金新台幣伍佰元整,若被審判委員會確認無理
: 由時,得沒收保證金充作大會獎品費。
: (三)有關競賽上所發生之問題,應用口頭申訴外,並得依照本規程之規定,在卅分鐘內補
: 具正式手續,各項競賽進行之中,參加競賽各單位職員或運動員不得當場直接質詢裁判。
: (四)若在大會期間,對選手資格問題有疑問時,參加選手應準備身份證件,以備查驗。
: 十六、本規程經本會籌備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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