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edulaw (ied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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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雙薪爭議 停看聽
時間Tue Nov 17 00:33:23 2009
據近日報導,教育部為解決公立大專院校退休教授轉任私校或財團法人基金會領取雙薪,
擬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修正草案,延長服務年限至60歲方可領取月退,並對轉任
至政府捐助經費超過20%的財團法人基金會任職者,停發月退俸與最高三萬一千兩百元之薪
資。本文將就轉任私校請領退休金與20%捐助門檻,析論如下:
首先,本文認為,目前多數私立大專院校並未接受政府捐助或捐助經費少於設立基金20%,
因此並無法禁止由公立學校退休轉任私立學校之教授同時領取月退俸與薪資。而應解決但
未碰觸的是,退休轉任私校的教師能否重複領取退休俸之問題,特別是依據私立學校教職
員工退撫條例草案,私校教師除了可選一次退休金,將亦可選擇請領月退。倘若我們認為
私校退撫金係學校給予教師之退休照顧,則應退休轉任教師適度扣除政府於私校退撫金中
之補助額度,原因是,退休教師已於公立學校退休時獲得政府之退休金,不應該於私校退
撫金中重複領取政府補助。
而財團法人基金會部分應深究者,禁止雙重收入之原因,在於避免高級公務員透過職務關
係安排「退路」,而產生圖利自身之嫌。按財團法人之籌設,概分為公法財團與公設財團
法人,雖兩者皆係政府為達成行政目的,以財產捐助行為所設立,具有獨立之法人格,但
前者係依特定法律規定所創設而為公法人,後者則係依人民團體法登記設立為私法人,性
質不同,受政府指揮監督或拘束亦有程度上之差異。換言之,對於獨立性較高的私法人,
延聘退休公教人員擔任職務給予報酬,應予尊重。教育部不論何種法人、單位,皆以捐助
經費20%為門檻嚴格限制,是否妥當似仍有討論ꨊ
退休金制度之目的,在個人方面係保障受雇人得安享餘年,在組織方面則有促進新陳代謝
的功能,在社會方面另有安全照護之考量,進以架構退休金的鐵三角。針對公立學校退休
教師轉任私立學校重複支薪問題,不論由社會正義以觀,或從排擠年輕教師、對學校之忠
誠度等角度著手,贊成、反對多有所據。惟本文認為教育部仍有進一步規畫與研議之必要
,以保障教師權益與研究、教學品質。
文/黃崇銘(國立台北教育大學文教法律研究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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