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ei ( )
看板NTUDormG1
標題[心得] 機車要經過羅斯福路要用牽的?
時間Mon Jun 11 21:28:05 2007
事情發生我在上完高爾夫球課去大一女吃飯後
經過舟山路底要穿越羅斯福路的斑馬線
當時是有三台機車同時騎過斑馬線
前面兩台車蛇行閃過幾個行人後就馬上左轉羅斯福路了
我龜在行人後面騎到底代轉等紅燈
警察就叫我過去了
說機車穿越這個行人穿越道必須下車牽車過去
於是在違規事由開了個
駕駛機車行駛行人穿越道,不暫停禮讓行人通過
我就跟他argue為什麼前面那兩台蛇行閃行人還不待轉的不抓
抓我這個龜在行人後面慢慢騎的
他說他只抓得到我啊
後來google了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之2
也就是警察開我單的違反法條
結果發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減速慢行之處罰)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
下罰鍰:
一、行近鐵路平交道,不將時速減至十五公里以下者。
二、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
先行通過者。
三、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
不減速慢行者。
四、行近工廠、學校、醫院、車站、會堂、娛樂、展覽、競技等公共場所出、
入口,不減速慢行者。
五、行經泥濘或積水道路,不減速慢行,致污濕他人身體、衣物者。
六、因雨、霧視線不清或道路上臨時發生障礙,不減速慢行者。
七、在未劃有分向標線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或不良之道路交會時,不減速
慢行者。
第一:我騎的是機車又不是開汽車,我也不知道這條法律適不適用
第二:在當時三台機車裡面我是
相對來講最禮讓行人的,其他兩台都在行人間鑽來鑽
去後就直接左轉了耶,我還龜在行人後面慢慢騎去待轉orz
第三:法律也沒有明令一定得下機車牽車才等於禮讓行人,我認為我在我的行為上已
經表現出禮讓行人先行了。
這是我騎機車七年來第一次被開紅單
老實講我到現在還不知道到底犯了什麼法
警察跟我說穿越那個路口必須下機車來牽車
我一直不曉得什麼時候有這個規定的
總之就是台大的朋友們在騎機車要過馬路時
就要下來牽車過去就是了
如果硬要用騎的過去也不要學我慢慢龜
警察是只抓慢不抓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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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大意,便是永久的放棄
幸福的靈光,只一閃爍,便無聲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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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2.250.35
1F:推 powpow:其實那裡最近開始有警察先生在站崗了,昨晚回來也看到 06/11 21:46
2F:→ powpow:只要有看到警察先生在附近,我都會下車用牽的過馬路 06/11 21:46
3F:推 EiAi:幫轉traffic版 06/11 23:15
4F:推 MAYMAR:其實要紅燈右轉時也可以下車用牽的右轉後再上車 06/11 23:51
5F:推 ancchi:眼尖一點囉 06/12 00:46
6F:→ Fury:看一下駕照…都是算汽車的…所以適用… 06/12 10:15
7F:噓 antibailan:自已搞不清楚狀況,被罰活該 06/12 12:49
8F:噓 dwi2:我每次去坐公車,第二討厭的就是騎車走斑馬線的,罰你活該阿! 06/12 12:56
9F:噓 Beijingman:活該啦 06/12 19:59
10F:→ blurish:既然被開單 就不噓你了 不過汽機車的確都試用 XD 06/12 21:20
11F:→ firaaaa:只想回一點 別以為慢慢騎跟在行人後面就是禮讓 06/12 23:01
12F:→ firaaaa:這種的有時候比用普通速度騎過去的還討厭 06/12 23:02
13F:→ firaaaa:因為會有種一台車在後面催你的感覺 @@ 06/12 23:02
14F:推 chintei:我都是停著等到有洞才鑽過去 06/13 0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