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unterxg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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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系學會會務疑義之說明
時間Sat May 24 09:38:37 2008
各位中文系的同學大家好:
感謝前幾日有部分同學對於系學會的會務提出問題或意見,
系學會在此以此文一併回覆大家。
系學會每一屆的任期以一年為單位,板上或私下反映的問題
在我們B95學會任期內無法完全處理完畢(原因詳見後文),但
B96系學會成立後,B95系學會成員願意繼續協助其處理會務
問題,期能合力補足目前系學會運作上不足之處。
有些同學認為我們該思考是否真的需要系學會這個組織。系
學會的功能並非完全實質性並可以一時見效,而系上同學所
反映的公共問題無論實質與否,都需要由一些人出面處理,
因此在上一次依B93系學會開始實行的新章程辦理選舉但導致
選務工作疏失,之後便決定依據新章程辦理重新選舉,期能
選出下一屆系學會,繼續進行會務。對於這點,也有同學提
出「若新法效力未定,則重新選舉應適用舊章程」的程序疑
義。
關於章程的效力問題,經查B93系學會開始實行的新章程並沒
有交給社團輔導委員會核備並向課外活動組辦理登記,就法
律上言是無效的;唯一有效的舊章程是B84系學會的頒布的章
程(附於文末,供同學參照),其中第三章第八條明文規定:
「會長由全體會員依普選方式選出,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故詳細辦法,我們還是維持5/9所發布的重新改選公告,依照
新章程辦理之。若要修改新章程內容並申請使之合法再進行
重新選舉,除需符合B84系學會所頒布章程中第四章第十六、
十七條以及第七章之規範,也必須等到下次社團輔導委員會
核備各社團章程的時間,即下一學期的十月(可能更晚),在
歷屆系學會任期只有一年的規定下,若因此中斷了從六月到
十月處理一年粗略會務的時間,這是系學會所不願見的,而
這段空窗期可能導致無法處理緊急會務,這也不會是同學所
願意見到的。因此我們建議由B96系學會召開全員大會修改,
B95系學會則加以協助配合。
關於下一次迎新宿營究屬系學會活動或B96活動,嚴格來說,
此非B95系學會活動,而是B96系學會活動。但B96系學會尚未
成立,故目前仍屬B96活動。若B96系學會成立後,經費等資
源則由其負責;若否,則由B96自行討論並決定舉辦與否,並
由工作人員自行負責經費等。
大中盃則屬B95系學會活動,且目前已發函邀請各校參加,故
其經費等資源由系學會支持至活動結束,無論97學年度時是
否有系學會。(意即若6/4的選舉結果是必須終止會務,則97
學年度僅動用系學會費做為大中盃經費,不處理其他會務。)
我們知道還有很多關於會務的疑義,但這些是我們所能想到
最好的回應與處理方法了。如同公告一開始所說的,B95系學
會成員願意繼續協助其處理會務問題,期能合力補足目前系
學會運作上不足之處,希望同學也不吝指教。
B95系學會 會長 林質安
副會長 黃馨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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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上B84系學會所頒布之章程
國立台灣大學中國文學系系學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全名「國立台灣大學中國文系系學會」。對外代表本系日間部學生行使
一切權利。
第二條 本會宗旨:基於學生自治精神,敦睦同學情感,砥礪學行,並做為學生與系
辦間溝通的橋樑。
第二章 會員
第三條 凡就讀本系日間部之學生皆為本會會員。
第四條 會員有繳交會費之義務。
第五條 會員有本會會長之選舉權、罷免權、會務之提議權。得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
並享有優待。
第六條 會員得於各年級中推派一至二名代表參與會務意見之形成,或召開會員大會
直接參與。
第三章 會長
第七條 會長為本會行政首長,總理會內所有事務。對外代表本會行使一切權利義務。
第八條 會長由全體會員依普選方式選出,任期一年,不得連任。
第九條 會長應於就任之初公佈幹部名單並提出年度計劃報告,於會員大會公告之。
第十條 會長有每年召開一次以上會員大會之責。
第十一條 會長有召開會議、各級幹部人事任免、督責各幹部之職責。
第十二條 會長須於卸任前完成下任會長選舉。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利機關、會員大會議決事項,俱不得以任何名目變
更。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全年不定期召開一次以上,系學會幹部均應列席報告。
第十五條 合於下列規定時,會長須召開全員大會。
1. 新會長上任之初。
2. 八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
3. 有修改章程之必要時。
4. 會長罷免案提出時,此時應由各年級代表召開全員大會。
5. 其他會長裁決有召開大會之必要時。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召開期間,會員須四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得召開,否則會長應
再次召集。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所提議案,須經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得施行。
第五章 執行長
第十八條 執行長由會長任免,為會長副貳,輔助推展會務,並於會長缺位時代理其職
務。
第十九條 執行長有撰擬公文、聯繫各部、擔任會議記錄、蒐羅編輯本會檔案、代辦會
長交付任務之責。
第二十條 在會長授權範圍內,執行長有督責各部、召開會議、裁決會務事項之權。
第六章 各級幹部
第二十一條 學術編輯部長由會長任免。有辦理學術性質如書展、演講、讀書小組、會
訊出版、系刊編輯等活動之責。
第二十二條 活動體育部長由會長任免。有舉辦聯誼、娛樂性質如宿營、球賽、晚會等
活動之責。
第二十三條 美工文書部長由會長任免。有為本會舉辦一切活動之製作海報、印發傳單
、佈置場地、收發信件之責。
第二十四條 公關部長由會長任免。有拓展對外關係、促進舉辦本會與其他社團之交流
活動、尋求外資贊助之責。
第二十五條 財務部長由會長任免。有會計、出納及財務管理之責,並應於本學期末公
佈收支明細表。
第二十六條 前五條所列之部長均有己部部員之人事任免權。在不違悖章程範圍內,得
自擬己部內規,經會長審核簽署後施行。
第二十七條 前五條所列之部長軍有出席會議、定其提出工作進度報告之責。
第七章 章程之施行及修改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由會員大會議決並三讀後通過,會長公告後正式施行。
第二十九條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召開會員大會議決章程修改案:
1. 四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要求修改章程
2. 由班代表提出修改案,該年級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3. 由系學會部長級以上幹部提出修改案,三名以上班代連署支持。
第三十條 章程修改案之通過,須符合第四章第十六、十七條之規定,並三讀後交付
會長公告實行。
第三十一條 業經修改之條文,於來年不得再提修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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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cclee:既然新法是無效認定 為何重選是引用新法呢? 05/25 12:49
2F:→ cclee:新章程應該待立法程序完成之後再行適用,方符合法律優位原則 05/25 13:01
3F:→ cclee:新法於現今仍屬"修正草案",不能以此取代"有效章程"之效力 05/25 13:12
4F:推 AndesDeer:推樓上,新法既然尚未生效,為什麼不用舊法? 05/25 20:51
5F:推 duckycc:有效之舊法為以上所PO,其並無具體選舉辦法,故採新的修正 05/26 13:43
6F:推 duckycc:草案。 05/26 13:44
7F:→ cclee:請問B93之前的學會選舉是如何進行的?法源依據是? 05/26 15:21
8F:→ cclee:在此要求系學會提供舊章程之紙本並做說明 已摒除系學會瀆職 05/26 15:36
9F:→ cclee:之嫌! 05/26 15:41
10F:推 AndesDeer:對呀,如果舊法不能用,那用舊法時的選舉是怎麼回事? 05/26 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