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ccaria0711 (寇莉)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111-2 沈冠伶 民事訴訟法甲下 期末考
時間Fri Jun 9 21:12:46 2023
課程名稱︰民事訴訟法甲下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3年6月7日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一、原告甲於 111年6月1日列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請求判決塗銷以乙名義為A地
所有權人之登記。甲之主張略為:甲為A地所有人,未曾將該A地出賣於乙,其以買賣為原
因所受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係由於甲、乙二人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造成云云(下稱本訴
訟)。對此,乙辯稱:其已移轉A地所有權予訴外人丙,請求駁回甲之請求等語。問:(4
0分)
1.如甲於本訴訟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乙又提起後訴訟,將甲列為被告,請求確認丙為 A
地之所有權人,後訴訟法院是否應以起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或應如何處理為妥?
2.本訴訟之判決對丙有何效力?此是否因丙受移轉之時點係在甲提起本訴訟以前、該判決
確定以前或以後而異?
二、甲將乙列為被告,於112年5月1日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返還新台幣(下同)30
萬元,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曾向甲借款 30 萬元,並簽發支票一張,票載日期為
111月4月1日,然經甲遵期提示,未獲兌現,故提起本訴訟,並向法院聲請傳喚 A 為證人
;乙則請求法院駁回原告之訴,其理由略為:乙曾於111年8月1日匯款給甲 30 萬元,故
已清償該筆借款,並提出二人通訊軟體對話之手機螢幕截圖,甲曾回覆:「收到」,作為
證據。問:(40分)
1.法院應如何整理事實上及證據上爭點?
2.法院應否傳喚 A?
3.手機螢幕截圖是否具有證據能力?法院應如何進行證據調查?
三、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台幣(下同)100 萬元,其主張
之理由略為:丙向甲借款,乙為該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丙逾期未清償借款,乙應負連帶
保證人責任(以下稱「 前訴訟)。問:如甲於前訴訟獲敗訴判決確定,判決理由中關於
借款債權存否之判斷,對丙發生何效力?(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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