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aiwanisbest (恁爸是中國台北人)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111-2 陳瑋佑 非訟事件法 期末考
時間Fri Jun 9 12:18:47 2023
課程名稱︰非訟事件法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陳瑋佑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3/06/09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
試題 :
非訟事件法期末考試題(2023.6.9)
注意:
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
不得以任何形式與他人討論
X與Y結婚後育有未成年子女A,原共同居住於桃園,嗣因Y欲贈與其婚後所購得座落於桃園
之A屋予Z,雖經X強烈反對,Y仍完成贈與,X乃憤而攜A搬遷至屏東定居,A並轉入當地小
學就讀。6個月後,X以Y有不當減少其婚後財產,而可能危害X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情
事,向桃園地院請求宣告X、Y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下稱:事件一)。於事件
一繫屬中,Y則以X妨礙Y與A見面、聯絡為由,向同法院請求酌定由Y任A之單獨親權人(下
稱:事件二)。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 事件一及事件二是否為非訟事件?如是,是否為本質上非訟事件?其判斷標準為
何?(25%)
(二) 桃園地院就事件二有無土地管轄權?如是,桃園地院得否基於如何之考量,移送
該事件至屏東地院?(25%)
(三) 於事件一之審理過程中,如法院認Y出贈A屋乙事尚無害於X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得否另以X、Y已難以維持共同生活,且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為由,容認X之請求?
(25%)
(四) 於事件二之審理過程中,法院得或應否通知A參與程序?又,如法院未調查、聽取
A之意願,即命X、Y共同任A之親權人,其裁判之內容或程序是否有如何之瑕疵?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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