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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憲法訴訟法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黃昭元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3/06/05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後延長20分) 試題 : 憲法訴訟法期末考考題 任課教師:黃昭元教授 考試時間:2023年6月5日星期一第10、A節 考試地點:萬才館301室 注意事項: 1考題分3大題,共2頁。 2可參考任何書面資料,但不得相互借閱。考場中不得使用電腦或其他數位通訊裝置。 3請盡量依題號順序作答,並務必清楚標明題號。 4注意控制時間,寫多不如寫完。建議參考各題所佔分數,分配作答時間。 第一題(30分) 憲法法庭原已受理之108年憲三字第57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北高行)第六庭聲請案 (聲請日:2019年12月4日,聲請標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小客車駕駛因特定 前科應終身吊照規定),並排定2023年4月24日舉行言詞辯論。因原聲請人(第六庭)法 官調動(2020至2022年間該庭3位法官中有2位先後共有3次調動),承受本件聲請案之北 高行第五庭(與原第六庭成員相比僅有1人相同)於2023年4月14日提出憲法訴訟撤回書, 以該合議庭已無「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撤回本件聲請案。憲法法庭 於2023年4月17日決議准予撤回,並取消本聲請案之言詞辯論。 請依憲法訴訟法(下稱憲訴法)相關規定,分析並討論: (1)憲法法庭為何准許其撤回?是否有符合憲訴法的其他處理方式?如認有其他 的處理方式,妳認為憲法法庭准許撤回,是否為最適當的處理方式? (2)如果本件係由人民聲請,後聲請人以「業已另任其他工作,不擬繼續擔任計 程車駕駛」為由,具狀撤回聲請,妳認為憲法法庭是否仍會或仍應准許撤回? 第二題(30分) 依2022年1月4日施行之憲訴法第53條規定(即2023年5月修正前之現行法),於以下情形 ,請問憲法法庭得採取的違憲宣告方式有哪幾種?妳會採取哪一種(只寫一種,不要騎牆 )宣告方式?理由? 假設憲法法庭認為人民聲請案原因案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275條第2項 中「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幫助自殺罪違憲,主要的違憲理由 :自殺不成立犯罪,主犯既不成罪,從犯(幫助犯)也不應成罪。 第三題(40分) A因涉犯販賣毒品罪嫌,於警詢時曾主動供出其毒品來源之前手B,在未經警查獲 該前手前,檢察官即對其提起公訴,經臺北地方法院判處A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刑。A上訴, 臺灣高等法院認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A之上訴。A再上訴,最高法院認上訴不合法,判決 駁回上訴,並於2021年7月4日送達A而告確定。 A之判決確定後,B遭警查獲,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院判處販賣毒品罪刑,於2022年7 月4日確定。A乃以B之有罪確定判決為新事證,主張A所受有罪確定判決,依毒品條例第17 條第1項規定應減輕或免除其刑,以此為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向臺灣 高等法院聲請再審,經該院裁定駁回其聲請;A抗告後,仍為最高法院裁定以抗告無理由 駁回,並於2023年2月9日送達A而確定。翌日(即2023年2月10日),憲法法庭公布112年 憲判字第2號判決,主文宣示: 一、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 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免刑……之判決者。」所 稱「應受……免刑」之依據,除「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外,亦應包括「減輕或 免除其刑」之法律規定在內,始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無違。 二、聲請人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30日內,就本判決所涉之個別原因案件,得依本 判決意旨,依法定程序向再審之該管法院聲請再審。 A擬就其有罪確定判決尋求救濟,包括向憲法法庭聲請判決或聲請再審,諮詢律師意見。 假設妳是該律師之助理,律師要求妳就以下各點分析本件是否還有救?如何救?請扼要說 明妳的意見(註) : (1)本件還有救,找憲法法庭:能否適用憲訴法第41條?是否聲請補充112年憲 判字第2號判決?除上述兩種可能外,還能提起哪種類型的聲請?依據?聲請標的?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相當於訴之聲明)為何?均請扼要說明理由。 (2)本件還有救,直接找刑事法院(高院或最高法院):How?理由? (3)如果以上都是否定,那本件沒救啦!(但律師還是要收費的) ============================================================================== (註) 多嘴的命題者:(1)請務必扼要,不然會寫不完;但也不能扼要到直接跳出結論,不然 我就會以「未具體指摘」為由,直接不受理答案。(2)請也考量憲訴法第53條的修正和 (還未)施行、以及刑事再審的期限等因素,這些可能有影響,也可能沒有影響(學生: 老師,多嘴就算了,不要講廢話!)。提醒完畢。又考量部分同學還沒修過刑事訴訟法, 上述(2)部分寫錯不扣分,寫了算加分,不寫沒關係。自己決定是否行使不表意自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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