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ccaria0711 (寇莉)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111-1 汪信君 保險法 期末考
時間Mon Jan 2 22:10:41 2023
課程名稱︰保險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汪信君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2/12/19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一、A為食品設備製造公司(下稱A公司)向B倉儲業者(下稱B公司)租用倉庫存放物品。
於倉儲契約內約定並載明:「物品寄託進倉後,甲方(即指A公司)應自行投保。若有出
險直接由保險公司理賠甲方。如有差額甲方及投保公司不得以代位求償方向再向乙方(即
B公司)求償。」。另關於倉儲契約內亦另有約定,如寄存物品有所短少時,B公司僅就故
意或重大過失負損害賠償責任。嗣後某日夜晚發生大火,燒燬A公司存放於B公司倉庫之物
品。於倉儲契約訂立前,A曾就存放物品向C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C產險)投保火
災保險。經查該倉儲原屬丙所有之鐵皮工廠並將原屬路燈用電私自轉接用電,再由B公司
承租。由B公司承租後再自行配電於鐵皮工廠內搭建夾層供辦公使用。經火災鑑定結果,
起火點為夾層辦公室而與丙以及B公司之私接電線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
保險人於保險給付後,即本於保險法第53條代位向設施所有人丙以及倉儲業者B公司,依
據其私自拉線供電行為分別依據民法第614條準用民法第590條規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2項(違反建築法第77條、消防法第6條及第9條等)、民法第185條請求損害賠償與
要求連帶負賠償責任。試問:
保險人於代位行使權利時,雖B公司主張倉儲契約内已載明免責約款,但保險人得否以債
權契約相對性資為抗辯,認為不受該約款之拘束?又保險人與A公司間之保險契約是否有
瑕疵?(50分)
二、某甲於104年4月間向A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投保人壽保險契約附加健
康保險。於105年5月間 ,A公司以某甲於投保前,曾因健康檢查因白血球異常而被建議轉
介至血液腫瘤科評估。故A公司遂以要保書之書面詢問事項所載(1)「過去兩年內是否曾
因接受健康檢査有異常情形而被建議接受其他檢查或治療?」(2)「過去五年内是否會
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血友病、白血病、貧血」(3)「過去
一年内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白血球增生」等為說明不
實,因此主張解除契約。某甲則以轉介至血液腫瘤科門診時,病歷僅記載建議後續再追蹤
,並未另行約定檢查時間或開立處方或進行治療,亦無其他再行回診記錄為主張,資為抗
辯。保險人再以國外再保險公司核保手冊所記載被保險人健康檢查之白血球異常已達一般
核保標準下拒保程度為理由,認其解除契約為有理由。試問:
保險人得否解除契約?(25分)
三、某甲於111年4月間於預估將來新冠病毒可能大爆發,遂分別A B C D E等五家產物保
險公司投保法定傅染病保障綜合保險。於七月間確診後,遂向A B C D E五家產物保險公
司提出理賠申請,契約條款內皆約定如於保險期間内,經醫師診断罹患法定傳染病(涵蓋
新冠肺炎)時,保險人即給付法定傅染病補償健康保險金。試申論保險人除複保險外,有
無其他得主張不負賠償責任之理由?(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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