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y0805 (坤哥)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105-2 黃錦堂 行政法二 期中考
時間Tue May 9 21:08:24 2017
課程名稱︰行政法二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黃錦堂
開課學院:社科院
開課系所︰政治學系公共行政組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7/04/28
考試時限(分鐘):15:30-16:40
試題 :
壹、說明
一、四題選三題,每題10分,共30分(另70分為期末考的範圍)
二、只准攜帶六法全書。
三、老師提醒:答題得到高分之技巧為:應先略說本件涉及行政法之哪一個章節(議
題),法律規定(若P則Q)為何,以及本件有無該當要件,以及主管機關有無裁
量權,若有則又應如何行使裁量權
貳、 考題
一、原告甲原領有南投縣信義鄉水社大山地方臺濟採字第4983號水晶礦採礦執照,有效期
間至民國95年12月2日屆滿,於95年5月18日申請展限,經被告經濟部以95年10月27日經授
務字第09520116000號函准採礦權有效期限自55年12月3日起至105年12月2日止(以下簡稱
「展限處分」;,為授益之行政處分,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旋經環保團體舉出有關的資
訊,而向南投縣政府環保局舉發,後者乃以民國103年9月10日投環局水字第1030013429號
函行文給經濟部礦務局(以下簡稱礦務局),將環保團體之舉發文件轉呈給經濟部礦物局
,該函中包括有礦區及採礦場用地屬於南投縣政府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範圍
之有關的重複關係位置圖、公告等資料,並於文中指出:原告領有礦業權之礦區及採礦場
用地位處南投縣政府公告之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有違法嫌疑,請經濟部逕依權責法
令辦理。被告(經濟部)乃啟動調查,確認本件礦業權礦區部分區域,位於南投縣政府87
年間公告之公林及東光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而且這為民國95年申請展限時已發生之
客觀事實。
試問:
(一)、對於本件,經濟部礦物局應為如何之處置?
(二)、若本件於經濟部礦物局作成展延處分時(民95年10月27日),南投縣政府尚未公
告該地區為「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當時認為並無必要),而是事後,亦即民國105
年1月1日,才公告之。這時候環保團體才來檢舉與要求,經濟部礦業局又應如何作成決定
?
附上參考法條:
礦業法第27條:於下列各地域申請設定礦業權者,不予核准:---於保安林地、水庫集水
區、風景特定區及國家公園區內,未經該管機關同意。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
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
前項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係指︰--、採礦。
二、訴願人甲於民國92年8月間向考選部繳驗美國加州南灣大學(South Baylo University)之針灸及中醫碩士(Master of Science in Acupuncture & Oriental
Medicine)等證明文件,報考92年第2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經考
選部准予應考,而且榜示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證書。嗣因訴願人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中醫師
英文證明書時,經衛生署發現訴願人所附美國加州南灣大學碩士學位證書,考選部歷來均
未准予以該項學歷報考中醫師考試,乃通知考選部,案經考選部初步調查後,於93年8月6
日召開中醫師考試審議委員會第8次會議重為審議結果,認訴願人所繳驗學歷並非中醫學
系畢業,且修業期限、修習學分、課程等均與國內大學中醫學系明顯不相當,未符教育部
訂頒「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第8點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規
則第5條規定,不得應中醫師高等考試,為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考選部爰依專門職業及
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3條第4款規定,於93年9月29日以選專字第0933301630號函請考試院撤
銷訴願人考試及格資格,並吊銷其考試及格證書,考試院爰於同年11月1日以考台組壹二
字第09300091423號函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吊銷考試及格證書(黃老師提示:這是不
是一個行政處分?)。訴願人不服,於93年11月8日向考試院提起訴願(黃老師說明:向
院級機關所作決定提起訴願,審理機關為院之訴願審議委員會),請求撤銷原處分,並申
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試問:
(三)、若你(妳)是當事人的律師,而想針對「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第8點及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進行攻擊,試問兩者性質為何,應如何
主張?
(四)、如果你(妳)是考試院訴願審議委員會之委員,你(妳)會撤銷原行政處分嗎?
附上參考法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9條第4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及格榜
示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一、有第七條但書
規定情事。二、冒名頂替。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
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五、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國外學歷查證認定作業要點
八、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認定:
(一) 畢 (肄) 業學校應為本部建立之參考名冊所列。本部未建立參考名
冊,或未列入本部建立之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
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 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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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y0805 (140.112.176.151), 05/09/2017 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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