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920528 (Ev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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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試題] 105上 劉靜怡 民主憲政與基本人權 期末考
時間Wed Jan 18 22:38:39 2017
課程名稱︰民主憲政與基本人權
課程性質︰通識A5
課程教師︰劉靜怡
開課學院:社科院
開課系所︰國家發展研究所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7/1/10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
試題 :
(一)此次期末考過程中,可以攜帶本課程相關筆記和課本做為參考資料入場應試,但不得
即時上網搜尋參考資料。
(二)以下四題之作答內容,請詳述理由,並應四題全部作答。
(三)祝各位同學期末考順利,寒假充實愉快,人生精彩美好。
一、請說明「隱私權」(right to privacy)的內涵,並請說明我國大法官釋字603號如何詮
釋立法強制全民按指紋換發國民身分證的爭議。(佔分25%)
二、請說明憲法保護言論自由的三種理論基礎及其優缺點。其次,請說明政府針對言論採
取「針對內容」(content-based)的管制措施,以及針對言論的發表採取「時間、方式或地
點」(time,place,manner)的管制措施時,究竟有何不同?其次,並請說明以上兩者的區分
在處理言論自由和集會遊行相關爭議時,可能出現那些弊端。(佔分25%)
三、請自釋字第689號的「蘋果日報記者跟追新聞採訪對象」案,說明我國大法官如何詮釋
「新聞自由」與「隱私權」的內涵,以及上述兩種憲法基本權利產生衝突時,應該如何解
決的基本原則。(佔分25%)
四、試問大法官釋字第743號解釋,在我國憲法關於基本權利保障的解釋史上,具有那些特
別值得重視的意義?請詳細申論之。(佔分25%)
大法官釋字第743號解釋文:「主管機關依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七月一日制定公布之大眾
捷運法第六條,按相關法律所徵收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不得用於同一計畫中依同法
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核定辦理之聯合開發。
依大眾捷運法第六條徵收之土地,應有法律明確規定得將之移轉予第三人所有,主管
機關始得為之,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該號解釋理由書摘錄:「......系爭規定一要求主管機關就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
,依相關法律徵收,作興建捷運系統之特定目的使用,非以追求商業利益為考量。系爭規
定二之目的,則在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並利大眾捷運系統建設經費之取得(
立法院公報第七十七卷第四十六期第四十三頁參照),故聯合開發係為有效利用土地資源
,並因此涉及商業利益之分享及風險之分擔。主管機關依系爭規定一,按相關法律徵收人
民土地,雖因而取得土地所有權人之地位,然其與一般土地所有權人得自由使用、收益、
處分及行使其他土地權利者並不全然相同。其徵收既係基於興建捷運系統之特定目的,主
管機關自不得於同一計畫,持該徵收之土地,依系爭規定二辦理聯合開發,而為經濟利用
,故自亦無由主管機關將該徵收之土地所有權移轉予第三人之餘地。如因情事變更,主管
機關擬依後續計畫辦理聯合開發,應依其時相關法律辦理。
另按法律保留之範圍,原不以憲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限制人民權利之事項為限。政府
之行政措施雖未直接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但如涉及公共利益或實現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
等重大事項,應由法律加以規定,如以法律授權主管機關發布命令為補充規定時,其授權
應符合具體明確之原則(本院釋字第四四三號、第六一四號、第六五八號、第七0七號解
釋參照)。主管機關為公用或公益之目的而以徵收方式剝奪人民財產權後,如續將原屬人
民之財產移轉為第三人所有,易使徵收權力遭濫用及使人民產生圖利特定第三人之疑慮。
是如因情事變更,主管機關有依其時相關法律規定,將循系爭規定一所徵收大眾捷運系統
需用之土地,納入後續計畫,辦理聯合開發之情形,仍應有法律明確規定主管機關得將之
移轉予第三人所有,始得為之,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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