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57415 ( )
看板NTU-Exam
標題[試題] 98下 游啟璋 商事法 期末考
時間Tue Feb 28 14:21:12 2012
課程名稱︰商事法
課程性質︰會計系必修、資管系必修
課程教師︰游啟璋
開課學院:管理學院
開課系所︰會計系、資管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0年6月
考試時限(分鐘):120mins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1.下列何者不是票據?(1)本票,(2)股票,(3)支票,(4)匯票。
2.下列何者不是票據債務人?(1)匯票的發票人,(2)匯票的背書人,(3)匯票的付款人
(4)匯票的承兌人
3.匯票未記載發票日者,(1)視為見票即付,(2)以到期日為發票日,
(3)以提示日為發票日,(4)欠缺匯票應記載事項,無效。
4.票據上記載金額的文字,如與數字不符時,應以下列何者為準?(1)最高額,(2)最低額
,(3)文字所示,(4)數字所示。
5.甲、乙二人為共同發票人,乙現年6歲,該票據(1)全部無效,
(2)由甲單獨負發票人責任,(3)由乙單獨負發票人責任,(4)甲、乙負連帶責任
6.甲為A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A公司向B購貨,甲代A公司簽發支票,發票人處僅簽甲的
姓名,(1)應由甲自負發票人責任,(2)應由A公司附發票人責任,(3)支票無效,
(4)由甲與A公司負連帶責任
7.甲拾得空白支票一張,在發票人欄簽上乙姓名,交付丙,丙向丁購物,將支票背書轉讓
與丁,丁未獲付款,(1)可向甲行使追索,(2)可向乙行使追索,(3)可向丙行使追索,
(4)支票無效。
8.甲向以購物簽發本票一紙,以乙為受款人,乙向丙借款,將本票轉讓與丙,
甲收到貨物後發現有嚴重瑕疵,解除買賣契約,要求返還本票。
(1)丙向甲請求付款,甲得拒絕,(2)丙向乙追索,乙得拒絕,(3)丙向甲請求付款,甲不得
拒絕,(4)乙向甲追索,甲不得拒絕。
9.本票的執票人對於發票人的請求權時效為(1)一年,(2)二年,(3)三年,(4)五年
10.支票的執票人對於前手的追索權,因(1)三年,(2)一年,(3)六個月,(4)四個月,不行
使而消滅。
11.無記名票據是指(1)未記載發票人,(2)未記載付款人,(3)未記載受款人,(4)未記載擔
當付款人。
12.匯票記載應付利息,但未載明利率,應以年利率多少計付利息?(1)百分之二十,
(2)百分之十二,(3)百分之六,(4)百分之五。
13.匯票的發票人計載不擔保承兌,(1)發票人不負承兌責任,(2)記載無效,(3)匯票無效
,(4)以上皆錯。
14.匯票的發票人記載不擔保付款時,(1)發票人不負付款責任,(2)記載無效,(3)匯票無
效,(4)以上皆錯。
15.匯票未記載付款人,(1)以發票人為付款人,(2)以受款人為付款人,(3)以背書人為付
款人,(4)匯票無效。
16.甲簽發匯票與乙,記載乙為受款人,乙擬將匯票轉讓給丙,應如何轉讓?
(1)可以交付轉讓,(2)必須以背書轉讓,(3)將受款人塗銷,以交付轉讓,
(4)將受款人塗銷,以背書轉讓。
17.何謂記名背書或正式背書?(1)由背書人在票據背面簽名,
(2)由背書人替被背書人在票據背面簽名,(3)背書人在票據背面紀載被背書人姓名
並自己簽名,(4)由背書人在票據背面紀載被背書人的姓名並交付被背書人。
18.甲簽發支票與乙,乙背書轉讓與丙,丙背書轉讓與丁,丁背書轉讓與戊,戊不獲付款,
向乙追索,乙償還後將其背書塗銷(1)乙不可再向丙及丁追索,(2)乙不可再向甲追索,
(3)乙可以再向丙及丁追索,(4)乙不可再向甲、丙及丁追索。
19.匯票背書有下列何種情形者,背書仍然有效?(1)匯票金額一部背書,
(2)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數人,(3)背書附記條件,(4)變更票載金額再為背書。
20.下列何者非背書人的責任(1)擔保承兌,(2)擔保付款,(3)擔保收款,
(4)擔保清償票款。
21.下列的敘述何者不正確?(1)到期日後的背書,僅有通常債權轉讓的效力,所以背書人
不負票據上背書的責任(2)到期日後背書的背書人以外的前手債務人的責任,仍然不能
免除(3)到期日後背書,背書人仍應負背書的責任,(4)背書如果未註明日期者,推定為
到期日前背書。
22.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1)發票人得塗銷該紀載,(2)為記載的背書人,
不得再轉讓(3)禁止後的被背書人,不得再轉讓,(4)記載的背書人,對於禁止後再取得
匯票的人,不負責任。
23.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1)背書連續,係指自受款人至最後被背書人的執票人,相續
無間斷。(2)塗銷的背書,不連續背書的連續者,對於背書的連續,視為無記載。
(3)票據的背書不連續,付款人仍應付款(4)執票人應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權利。
24.下列敘述何者正確?(1)匯票得讓與發票人、承兌人、付款人或其他票據債務人,
(2)回頭背書的被背書人,於匯票到期日前,不得再為轉讓,
(3)執票人為發票人時,對其前手仍有追索權,
(4)執票人為背書人時,對該背書之後手仍有追索權。
25.下列何種匯票,不得為應請求承兌的記載?(1)定日付款的匯票,
(2)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3)發票日後定期付款的匯票,(4)見票即付的匯票。
26.匯票的執票人提示承兌,(1)應於到期日前,向付款人為之,(2)應於到期日前,
向發票人為之(3)應於到期日前,向背書人為之,(4)應於到期日前,像擔當付款人為之。
27.何人得在匯票上為應請求承兌的記載?(1)付款人,(2)背書人,(3)擔當付款人,
(4)預備付款人。
28.何人得在匯票上為禁止請求承兌的記載?(1)發票人,(2)背書人,(3)付款人,
(4)擔當付款人。
29.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1)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承兌時應記載承兌日期
(2)承兌日期未經記載時,承兌無效,(3)指定請求承兌期限的匯票,承兌時應記載承兌
日期(4)未記載承兌日期者,執票人得請求作成拒絕證書。
30.一部承兌,(1)承兌無效,(2)應經執票人同意,(3)應經發票人同意,
(4)應經付款人同意。
31.承兌附條件,(1)視為無記載,(2)視為拒絕承兌,(3)視為匯票無效,
(4)視為背書。
32.承兌可否撤銷?(1)一經承兌,即不得撤銷,(2)到期日前,均得撤銷,
(3)提示請求付款前,均得撤銷,(4)匯票交還執票人前,均得撤銷。
33.參加承兌是在何種情況下做成?(1)執票人於到期日前,得行使追索權時,
(2)執票人於到期日後,得行使追索權時,(3)背書人於到期日後,得行使追索權時,
(4)執票人於到期日後,得行使付款請求權時。
34.下列何人得為匯票的保證人?(1)發票人,(2)背書人,(3)付款人,
(4)票據債務人以外的任何人。
35.下列敘述何者不正確?(1)一部保證有效,(2)二人以上保證時,應連帶負責,
(3)保證人與被保證人,負同一責任,(4)保證人清償後,不得行使執票人對被保證人
及前手的追索權。
36.分期付款的匯票,(1)無效,(2)任何一期,到期不貨付款時,未到期的部分,視為全
部到期,(3)必須連續二期,到期不獲付款時,未到期的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4)任何一期,到期不獲付款時,未到期的部分,仍於到期時付款。
37.下列何者敘述不正確?(1)見票即付的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2)匯票經拒絕承兌而未作成拒絕證書者,依承兌提示期限末日,計算到期日,
(3)發票日後定期付款的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4)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
依承兌日或拒絕證書作成日,計算到期日。。
38.執票人提示付款的期限?(1)到期日當天內,(2)到期日或其後一日內,
(3)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4)到期日或其後三日內。
39.匯票上如有下列人的記載時,應先向何人為付款的提示?(1)發票人,(2)付款人,
(3)擔當付款人,(4)預備付款人。
40.張三在火車站撿到支票一張,上載受款人剛好為同名的張三,前張三遂向付款人
請求付款。(1)付款人應查明該張三是否為票據權利人,方得付款,
(2)付款人無須查明該張三是否為票據權利人,即得付款,
(3)付款人即使知道此張三非彼張三,仍不得拒絕付款
(4)付款人即使知道此張三非彼張三,得自行決定是否付款。
41.下列何者不是拒絕證書的作成機關?(1)法院公證處,(2)商會,(3)銀行公會,
(4)證券交易所。
42.本票發票人的責任與下列何人相同?(1)匯票的付款人,(2)匯票的承兌人,
(3)匯票的擔當付款人,(4)匯票的預備付款人。
43.見票後定期付款的本票,應向何人為見票的提示?(1)本票發票人,(2)本票背書人,
(3)本票承兌人,(4)本票受款人。
44.執票人向下列何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發院裁定後強制執行?(1)匯票發票人,
(2)本票發票人,(3)支票發票人,(4)本票背書人。
45.支票的付款人資格有無限制?(1)無任何限制,(2)限於金融業者,(3)限於銀行,
(4)限於金融控股公司。
46.下列有關平行線支票的敘述何者不正確?(1)支票經在正面畫平行線二道者,付款人僅
得對金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2)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業者,付款人僅得對特定金
融業者支付票據金額(3)畫平線的支票,不得撤銷,(4)支票上平行線內,記載特定金融
業者,應存入其在該特定金融業者之帳戶,委託其代為收款。
47.A於99年6月17日簽發支票一紙,於發票日上載99年9月17日,交付與B。
(1)發票日虛偽記載,支票無效。(2)支票為見票即付,A得於99年9月17日前隨時提示,
請求付款。(3)A不得於99年9月17日前提示,請求付款,(4)A得於99年9月17日前提示,
請求承兌。
48.相互投資公司知有相互投資的事實者,其得行使之表決權,不得超過被投資公司
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三分之一。(1)盈餘或公積增資配股所得的股份,
不受影響,仍得行使表決權(2)盈餘配股或現金增資所得的股份,不受影響,仍得行使表
決權。(3)僅現金增資所得的股份,仍得行使表決權,(4)僅盈餘增資配股所得的股份,
仍得行使表決權。
49.控制公司使A從屬公司為非常規經營,致B從屬公司受有利益時,(1)由控制公司賠償,
(2)由B從屬公司賠償,(3)由控制公司及B從屬公司連帶賠償,(4)由控制公司與B從屬公司
於其所受利益限度內,連帶賠償。
50.控制公司直接或間接使從屬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或其他不利益的經營時,
(1)必須於會計年度終了時為適當補償,否則從屬公司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2)因為是集團企業內部作帳,無須補償,(3)於控制公司有盈餘時,再行補償。
(4)以從屬公司的盈餘公積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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