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11nce1217 (Vinc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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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系所主任學期中更改畢業規定影響學生權益
時間Sat Nov 22 10:49:34 2025
先謝謝各位前輩的意見表述以及研協的幫助
事件最後落幕,改為115後入學學生適用
而在學學生則是「建議」實施REC
這邊重申一下,其實我們的訴求一直都是要符合程序及維護學生權益,無論是更改任何畢
業規定都是
YCL大這邊小弟簡單回覆一下
經學校長官以及小弟詢問教育部了解後:
1. 「人體研究」跟「人類研究」是兩個不同的東西,所以「人體研究法」並無規範人類
研究,無法混為一談
2. 教育部並無發函「強制規範人類研究」需執行倫理審查,所以沒有人類研究改成行為
科學這個問題~
3. 若現在將「人類研究(社會科學)」納入「人體研究法」的範圍內,意即100年立法至今
,幾乎所有人類研究(社會科學)都是違法的,而實務上並非如此。
4. 所以,今日只要在人類研究範疇內的研究,是不需要強制執行REC的
這件事其實跟什麼倫理審查都無關,而是程序問題
(1)學生在學期中被更改畢業規定
(2)加上連辦法都還沒經過院級會議審議
(3)許多老師和學生在系所會議前後,都完全不知道也未被告知系所會議即將針對畢業
規定更改的討論事項
其餘細節就不再贅述了,所以基本上這件事就是圍繞著學生權益以及程序問題
最後也謝謝系所主任以及上級單位主管教授的協助與重視學生權益
題外話:小弟還是會去做倫理審查(小弟的研究是德爾菲,人類研究的範疇)
※ 引述《YCL13 (靜默)》之銘言:
: ※ 引述《v11nce1217 (Vincent)》之銘言:
: : 其實目前對於「人類研究」還算是額外多加的要求
: : 1. 目前法規僅強制規範「人體研究」
: : 2.「人類研究」無強制規範,這部分視期刊投稿單位規定(意思是我們應有選擇權)
: : 3.所以整件事還是回歸「程序」
: : → a22028504: 主要是「打亂了原本的規劃」,我覺得IRB的要求原Po也 11/09 0
4:
: : → a22028504: 能做到,但有些事情要雙方溝通理解,一定也是需要時間 11/09 0
4:
: : → a22028504: 。 11/09 0
4:
: : 沒錯,除非是國家甚至教育部強制規範,那系所或學校強制我們現在就要做這件事就
沒
: : 題。
: : 推 YCL13: 沒記錯的話,我之前去上課時政府剛把"人類研究"改成"行為科 11/09 1
7:
: : → YCL13: 學研究",印象中這若是關係到未成年人、原住民等等都還是要 11/09 1
7:
: : → YCL13: 送審,所以並沒有你以為只要是"人類研究"就不用這件事 11/09 1
7:
: : Y大可以請問一下是哪個法條ㄇ?我來查查看
: : 但我目前是沒有查到相關的法律有公告
: 說實在的,之前去上課是十來年前的事,而且我只上了基本的部分而
: 已,只有基本的概念而已,以下內容是有再google看了資料才回答的。
: 首先是我前面說的"人類研究"改稱"行為科學研究",忘了當初說的理
: 由是什麼了,我猜是因為有些研究人員會認為說成"人類"就不在"人體"研
: 究法的規範中,特別是社科領域有些研究人員會覺得這法是醫學院的事,
: 改成行為科學研究是要符合
: 第 4條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 一、人體研究(以下簡稱研究):指從事取得、調查、分析、運用人
: 體檢體或個人之生物行為、生理、心理、遺傳、醫學等有關資訊之研
: 究。
: 這明定了即使只是"行為"之研究也是要遵守人體研究法之規範的。
: 而第 5條第一項為
: 1.研究主持人實施研究前,應擬定計畫,經倫理審查委員會(以下簡
: 稱審查會)審查通過,始得為之。但研究計畫屬主管機關公告得免
: 審查之研究案件範圍者,不在此限。
: 明定了所有此法範圍內的研究都需要「審查通過,始得為之」,除非有公
: 告說免審的。
: 而關於免審之公告則詳見中華民國101年7月5日衛署醫字第1010265075
: 號之「得免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之人體研究案件範圍」,內容為
: 研究案件非以未成年人、收容人、原住民、孕婦、身心障礙、精
: 神病患及其他經審查會訂定或判斷受不當脅迫或無法以自由意願做決
: 定者為研究對象,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免送倫理審查委員會審查
: 或由倫理審查委員會核發免審證明:
: 一、於公開場合進行之非記名、非互動且非介入性之研究,且無從自
: 蒐集之資訊辨識特定之個人。
: 二、使用已合法公開週知之資訊,且資訊之使用符合其公開週知之目
: 的。
: 三、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進行之公共政策成
: 效評估研究。
: 四、於一般教學環境中進行之教育評量或測試、教學技巧或成效評估
: 之研究。
: 五、研究計畫屬最低風險,且其研究對象所遭受之風險不高於未參加
: 該研究者,經倫理審查委員會評估得免審查並核發免審證明。
: 前項最低風險,係指研究對象所遭受之危害或不適的機率或強度,不
: 高於日常生活中遭受的危害或不適。
: 謹供您及同學們參考。
: 這也是為什麼我會認為貴所強制要求沒問題,因為就法規來說我是覺
: 得就是強制,之前沒事就只是沒被盯上所以可以方便行事,反正多數研究
: 生只是寫完論文畢業就去就業,不發 paper、不走學術、不當官、不搞事
: 那就不會有人注意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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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v11nce1217: 補充一下:目前社會科學好像只有一個期刊有規定投稿 11/22 10:51
2F:→ v11nce1217: 需做倫理審查 11/22 10:51
3F:→ v11nce1217: 然後國科會的計畫是一定要做倫理審查 11/22 10:52
4F:推 YCL13: 恭禧順利解決,看起來就是茲事體大、影響太多XD 11/29 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