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uofuchi (有鰒鰭的吳郭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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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轉錄]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會費收取條例
時間Mon Apr 11 18:42:17 2011
補充相關法規供各位參考
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
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
學生為前項學生會
當然會員,
學生會得向會員收取會費;學校應依學生會
請求代收會費。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
學生會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向其會員收取之會費,應以處理學生
在校學習、生活及與其權益直接有關之事項為限。
學生會收取會費或學校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
不得列為完成註冊程序之
必要條件。
國立臺灣大學組織規程第五十六條
本大學學生得依本大學相關規定成立各級學生自治團體及學生社團。本大學
學生為各級學生自治團體之
當然會員,並依其章程享有權利負擔義務。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自治規程第四條
會員有繳納會費及遵守規程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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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2.102.155
※ 編輯: kuofuchi 來自: 114.32.102.155 (04/11 18:46)
1F:推 michael0728n:所以演唱會損失不能由學生會費出囉?! 04/11 19:13
2F:→ michael0728n:處理學生在校學習 生活及與其權益直接有關之事項為限 04/11 19:14
3F:→ kuofuchi:可請教育部解釋! 04/11 19:17
4F:推 ivanos:這幾個條文之間有矛盾 04/11 19:17
5F:→ aschaos:73萬表示: 04/11 19:22
6F:推 Kinra:有矛盾的話應該以大學法為準吧?@@ 04/11 21:06
7F:推 helloken2006:反正不影響註冊 看他們打算怎樣再說 (  ̄ c ̄)y▂ξ 04/11 22:13
8F:→ lwsun:如果對學生會表現失望,硬是不繳,學生會也沒辦法吧 04/11 22:16
9F:推 rugger5566:如果P卡夠好用的話,繳學生會費應該是有夠大的誘因的。 04/11 23:53
10F:推 roof1021:看到上學期繳的錢被這樣用 我以後打死也不繳!!! 04/12 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