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rdonhank (格瑞拉)
看板NTU
標題[轉錄]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會費收取條例
時間Mon Apr 11 18:22:09 2011
※ [本文轉錄自 NTUSC 看板 #1DehmCag ]
作者: kuofuchi (有鰒鰭的吳郭魚) 看板: NTUSC
標題: [轉錄][公告]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會費收取條例
時間: Mon Apr 11 16:30:02 2011
※ [本文轉錄自 NTUSA 看板 #1Degc6Fi ]
作者: longdistance (fastball) 看板: NTUSA
標題: [公告]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會費收取條例
時間: Mon Apr 11 15:11:00 2011
法規公告: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會費收取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4月11日 學規字第 099009號 公告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會長 陳乙棋
------------------------------------------------------------------------------
第一條
○一為健全會費收取制度,維護本會會員之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一凡本會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條
○一會費每學年收取乙次。
第四條
○一會費徵收與否及其數額,由每屆會長或當選人提請學生代表大會決議之。
○二學生代表大會應於會費案提出後十五日內作出決議,逾期未議決,視同通過。
第五條
○一會長當選人對於會費案之決議,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通知現任會長後,以會長當
選人之名義於決議後七日內移請下次學生代表大會覆議。
○二前項覆議案視同現任會長提出。
第六條
○一行政部門得決定收取會費之方式,並得請求學校代收會費。
○二行政部門應告知以下事項:
一、 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凡本校學生皆為本會當然會員,依據本會規程,凡
本會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
二、 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有關收取會費之規定。
第七條
○一會費應依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預算法列為期入收入。
第八條
○一繳交會費後休學或退學者,行政部門應比照本校學費退費標準退還會費。
第九條
○一對於會費收取不服者,得向學生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未經學生法院判決,行政部門不得任意退還已收取之會費。
第十條
○一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國立臺灣大學學生會 會長 陳乙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1.59
※ 編輯: longdistance 來自: 140.112.211.59 (04/11 15:11)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102.15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2.218.145
※ 編輯: gordonhank 來自: 140.112.218.145 (04/11 18:25)
1F:推 tw0517tw:變成必繳的意思? 04/11 18:27
2F:→ achiang40:有學籍不一定是當然會員吧 04/11 18:31
3F:推 tw0517tw:第六條 04/11 18:43
4F:推 achiang40:!! 04/11 18:45
5F:推 h2ono1:繳"義氣"可以嗎? 04/11 18:49
6F:→ ws1008taiwan:第六條在搞笑嗎 04/11 19:03
7F:推 achiang40:安啦 違反義務沒有制裁條款 04/11 19:08
8F:→ ivanos:義氣是什麼,我只知道意義 04/11 1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