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教育改革電子報 RevoLAWtion\● ● ● ● ●/
第十一期 2008.02.29 ■X■X■X■X■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法學教育改革小組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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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期:
台灣法學教育與證照考試的檢討 顏厥安 王照宇
摘要
R1: 關於法教改 R2: 封面故事1 R3: 封面故事2 R4:封面故事3 R5:封面故事4
關於法教改
大家好!去年五月,我們幾位法律系同學共同組成「
法學教育改革小組」,希望在學生
之間推動法學教育議題。我們的工作主要分三個部分:
政策研討、
現狀檢討和
推廣教育。
我們認為,做為一位法律系學生,我們是法學教育的主體。法學教育所培養的人才要能
回應社會需求,對於現行制度的利弊缺失,我們應該有所了解以知其之侷限。做為未來的司
法實務人員,我們在接受教育的過程中,應該培養觀察能力和學習思考,以助於未來的改革
。
法學教育制度的爭論,不應該排除現在學生的參與,否則只是脫離現實之學術討論。
我們辦了這個簡單的
BBS電子報,每周發一期,希望讓沒有接觸過此議題的眾多同學,
也能花個幾分鐘認識一下法學教育所涉的問題。現在法學教育體制下的學習都較為被動,希
望借由訊息流通,讓更多的同學能夠了解和思考法學教育的意涵,能夠知道現在的問題和處
境,或甚至進一步討論和加入。
第十期我們探討現行的證照制度,就國家考試現狀、律師執業情形以及市場需求進行觀
察。上週(2/22)本電子報因故停刊乙次,這週將以台大法律系
顏厥安教授與王照宇律師之
《
台灣法學教育與證照考試的檢討》為本作出摘要,盼能引進學術與實務的點探討現行的法學
教育以及證照制度,而本小組也將於近期訪談顏厥安教授,作出更進一步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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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學教育與證照考試的檢討 摘要
相當關心臺灣法學教育的臺大顏厥安老師與王照宇律師,曾經以Hurwics的資訊效率概念
為出發點,針對證照制度、證照考試與法學教育三個部份撰文進行檢討。在訪談顏厥安
老師的前夕,我們在這期將本文摘要整理出來,供各界批評參考。
1.理論取徑與命題
根據Hurwics(1973)所提出的「資訊效率」(informational efficiency)概念,不同
的經濟體制或不同的制度設計,會造成
訊息傳遞及訊息處理方式的差異,並因此影響資源
配置的效率。
據此,本文認為台灣的法學教育機制對於社會需求訊息有
「反應遲鈍」的現象。這種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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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鈍的現象,其體制上最主要的原因,就是高門檻且有結構性缺陷的證照考試制度,造成
資源的無效率運用。
2.法學教育機制的「反應遲鈍」現象
法學教育的目標設定,其實是由「社會」領域所釋放的「需求訊息」來界定的。但是台灣
法學教育目前最大的問題就在於:
法學教育對於訊息實務, 倫理幾乎沒有什麼反應,對學
術,改革也只有相當不充分的反應。大概只有對國考有「比較多」的反應,但是反應卻也
是以所謂的考試領導教學,或補習班入侵法律系所的方式出現。
雖然近年來法學教育體制藉由大學增設財經法學系、設立科法所,甚而提倡學士後法學教
育,然而在
課程的基本結構上,仍與過去數十年沒有不同。加上高門檻證照考試的負面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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響,使得學生不是負擔過大(同時加強國家考試科目及非國家考試科目),否則就是此等
財經法律或科技法律系所名不符實(仍然以教授「硬核」科目為主)。這種學校法學教育
回應社會需求,但最後僅能很有限地回應的結果,就是本文所稱的(一種)傳訊失靈。
3.現行證照制度之問題
上面提到高門檻證照考試的影響,則或許會問︰以律師而言,為甚麼要有證照管制?一定
要以高門檻進行證照管制嗎?證照最主要的功能,係屬一種傳訊或訊息釋放的功能,也就
是
讓其他人能夠因為這個證照,而對擁有證照者的能力有所認識與信任,而提供法律服務
的律師工作,除具有界定出委託人的需求並選擇適當的策略之(代理功能)外,尚須在技
術層面上執行已經擬定好的策略(服務功能)。所以或許一般會認為,一個高門檻的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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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可以傳遞給委託人「律師的品質相當有保障」的類似訊息。然而本文認為,高門檻
證照管制減少法律服務業競爭,且
無法提升服務品質及分工程度;而且管制門檻過高,使
得
從業人數過少,這時首先會出現的問題就是,
法律服務的價格居高不下。
在從業人數有限,競爭壓力不強時,從業人員往往並無提高服務品質的壓力
4.針對證照考試的檢討
首先,可以發現證照考試的
題目內容層次差異過大,即使是同一張考卷內,也可以包含了
從背誦法條、背誦實務見解,一直到高深法學理論等層次差異極大的不同內容。主因之一
,就在於
我們從來未曾清晰地界定過律師證照考試所要達到的目標是什麼。於是針對各式
考試題目與學說整理的補習教育應運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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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者,每次每科就考那麼四題(有的科目只有一題),這些考生到底還知道些什麼,根本
在這種考試結構裡「無從辨識」,只能推定是與考試分數「等比例」地少(或多)。
所以,一方面單純的高門檻本身,已經使考試的投入及結果呈現相當不確定的狀態,而鑑
別力不佳的考試方法,則使得結果更為不確定,呈現
考試成果∕準備成本之間的高度不確
定投資關係。綜上以言,現行證照考試究竟是否能培養與傳達應考人的能力,實在頗令人
懷疑。
(本期稿擠,原先預告之《二階段的證照》延後刊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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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心法改,共同討論,行動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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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者 法學教育改革小組
台大法律系學會學權部
負責人 時瑋辰 wei101101
本期撰稿 吳允中
編輯群 時瑋辰 許仁碩 吳允中 陳家慶 蕭淳尹
出刊日期 2008/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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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onstantin 來自: 140.112.211.35 (03/01 02:07)
※ constantin:轉錄至看板 HolySee 03/01 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