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erlenpo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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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在自己的土地上流離失所:解讀行政院版《農村再生條例》
時間Sun Dec 21 19:03:49 2008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32395
《農村再生條例》反應了開發主義與管理主義的無限擴張,妄圖以再生之名,行土地兼併
、圈地之實。通篇法條不見鄉村「產業」策略、只見著墨土地整備(以整備取代重劃字眼
)的粗糙條文。這是一部去農業、去小農、去文化的偏頗律法。
為了有助深入討論,在此指出爭議條文,加以解讀。
而第三章農村土地活化中第二十二條至三十四條為最具爭議性的法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玩弄文字遊戲,將土地重劃、土地開發重新包裝,以模糊文字取代攸關人民土地權益的處
理程序。由於篇幅過長,建議可先閱讀總評,以及第四、七、九、二十五、二十六、二十
七條。
總評
1.這是一個土地開發法案。
以集村模式套用都市土地開發思維。條文中所訂「1/2土地」捐做公共設施、以土地當做
增值抵費地,此類法條框架,乃是在都市擴張過程中,土地為希缺資源,預期漲價的推估
性做法,然而,台灣農村土地並無大幅增長的空間,就業機會闕如、公共資源薄弱,共同
造成人口外移,農村空間的閒置是結構使然,小區域「農地整備」無法帶來區域繁榮,農
村再生。反而將因土地炒作,致使農村居民被迫給付高額土地稅金而形成制度壓迫。
2.大規模開發,不利台灣農村文化。
台灣農村文化的基礎奠基在小農在「小規模自有土地」的土地合理利用、農耕方式自主、
農產品活潑多樣及區域的產銷合作等正面價值。這些特點正是機械化大規模生產做不到的
。台灣的農村發展的最佳模式,應該立基於小農生產,做最大規模的合作產銷,而非重整
土地資源,大規模集中土地的後果,將使留在農村的人成為農民工,在自己的土地上流離
失所。
3.在地組織整合,農村將受「強權」把持。
過去,不論地方組織的形式為何,總還存在著各自表述的空間,而再生條例中的在地組織
整合,勢將限縮農民組織空間,僅容土地開發一言堂的箝制。
尤其是近十年來地方風起雲湧的草根實踐(青年返鄉、社區營造、社區大學及環境運動)
所呈現的多元、活潑及有機觀點將受制於所謂的「社區組織代表」而無法擴散其行動。條
例中對於由下而上的「農村再生計畫」核定的裁量權在縣市政府,而計畫通過後另由縣市
政府制定「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加以執行。不只如此,縣市政府可因實際需要提出「整
合型農地整備」計畫。如此一來,所謂自主的「農村再生計畫」將成為縣府預算執行、土
地整備背書工具。
4.無端擴權、違憲違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藉由此再生條例,無端擴權,將土地編目、土地分配與移轉程序等皆由
「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規避內政部主理的《農地重劃條例》及《農區社區土地重劃條
例》。換句話說,此法案一過,所有農村社區土地產權的事宜,都由農委會以行政命令定
之,不受法律節制。反觀內政部主司地政,在農地重劃中將移轉、分配細節訂的很仔細。
今年初農委會主管的《農發條例》第十八條,關於農地最小移轉面積為0.1公頃或0.25公
頃,已引發各界爭議。遑論即將全面推動的再生計畫。
此外,大法官釋字第409號解釋文中,「然徵收土地究對人民財產權發生嚴重影響,法律
就徵收之各項要件,自應詳加規定…徵收程序之相關規定亦不盡周全,有關機關應檢討修
正」,意為事涉人民財產的事宜,皆應與法律定之。行政院版《農村再生條例》明顯違憲
。
還有《行政程序法》第164條明定「行政計畫有關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
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者,確定其計畫之裁決,應經
公開及聽證程序,並得有集中事權之效果。」《農村再生條例》中「農村再生計畫」、「
整合型農地整備計畫」及「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皆屬《行政程序法》所指之土地之特定
利用範疇,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然而,《農村再生條例》只有被動的公開展覽,而無主
動的聽證及讓人民表達異議的機會,明顯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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