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hawnray (DNP)
看板NTPU-COECO91
標題Re: [公告] 民法期中考題目
時間Wed Apr 16 22:58:35 2003
※ 引述《nj43 (我的身材真失敗..)》之銘言:
: 1、試述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難的意義與區別
: 2、無因管理人須盡何義務?
: 3、試述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與那些情形受害人無法請求返還利益
: 4、試述公務員侵權行為的責任
: 5、何謂利息?利率是否可由當事人自由決定,法律上有何限制規定?
: 6、試述損害賠償之債發生原因與賠償方法
: 7、試述一般侵權行為的成立要件
第二題的答案是這個嗎?
民法第172條:「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
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已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民法第173條:「管理人開始管理時,以能通知為限,應即通知本人,如無急迫
知情事,應似本人之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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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8.160.46.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