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gheart (多困少慮)
看板NTPU-ACC-TB
標題新球11分制比賽規則
時間Tue Sep 27 00:23:56 2005
新規11球制比賽規則
1.一局以先取得11分者得勝,10比10為[丟士],先取得領先2分者為優勝。
2.一場比賽由原來三戰兩勝、五局三勝,改為五戰三勝、七戰四勝。
3.發球時每2球輪替一次,[丟士]及實施[比賽促進制]以後,每人發一球輪替至比賽結束
。
4.比賽進行中用毛巾擦汗可於每完成6分球時實施,但最終局有交換場地時亦可用毛巾再
擦汗一次。
5.五戰三勝制第五局決勝局、七戰四勝制第七局決勝局,某一方先取得第五分時交換場地
,雙打賽時亦同時交換發球權。
6.每場比賽前練球2分鐘,每局間休息1分鐘。
7.每局比賽時間超過10分鐘時可適用[比賽促進制],若超過10分鐘時是在比分9比9以後則
不適用之,此後每局開始均以[比賽促進制]實施。
8.[暫停]之規則不變。
新的發球規則(2002年9月開始實行)
2.6 合法發球 (請特別注意 2.6.5 條)
2.6.1 發球時,球應放在發球員不執拍手的手掌上,手掌張開和伸平,球應該是靜止的。
2.6.2 發球員用手將球幾乎垂直的向上拋起,不得使球旋轉,並使球在離開不執拍手的手
掌之後上升不少于16厘米,球下降到被擊出前不能碰到任何物體。
2.6.3 當球從拋起的最高點下降時,發球員方可擊球,使球觸及本方台區,然後越過或繞
過球網裝置,再觸及接發球員的台區,在雙打中,球應先後觸及發球員和接發球員的右半
區。
2.6.4 從球離開發球員手掌的那一刻到球被擊中,球都應該在球台平面的高度之上和在發
球員的端線之後。
2.6.5 當球與球拍接觸時,發球員或他的雙打同伴身體的任何部位和衣服,都不能在球網
以及兩側網柱頂端與球進行連線所形成的虛擬三角形之內或上方–『上方』的高度,以不
會擋住接發球員的視線為限。
2.6.6 運動員發球時,應該讓裁判員或副裁判員看球他是否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
2.6.6.1 如果裁判員懷疑發球員某個發球動作的正確性,並且他或者副裁判員都不能確信
該發球動作不合法,一場比賽中此現象第一次出現時,裁判員可以警告發球員而不予判分
。
2.6.6.3 無論是否第一次或任何時候,只要發球員明顯沒有按照合法發球的規定發球,他
將被判失一分,無需警告。
2.6.7 運動員因傷病而不能嚴格遵守合法發球的某些規定時,可由裁判員作出免予執行的
決定,但須在賽前向裁判員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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