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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大專院校九十三學年度橋藝錦標賽競賽規程 一、宗 旨:為橋牌即將成為奧運項目而準備,提高全國大專院校橋藝水準,提 倡橋藝運動風氣,促進學生身心健康,加強校際間同學情感交流, 特舉辦本比賽。 二、主辦單位:教育部 三、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 四、承辦委員會: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橋藝委員會 五、承辦學校:國立台灣大學 六、協辦單位:中華民國橋藝協會、國立台灣大學教職員工橋藝委員會 七、比賽日期:中華民國 93 年 11 月 25 日 (星期四) 至 11 月 28 日 (星期日) 共四天。 八、比賽地點:台大管院生活廳。(以下簡稱賽場) 九、參加單位:凡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會員學校均可以學校為單位報名參加 比賽。 十、參加資格:參加比賽之運動員,以各校日、夜間部或研究院 (所) 學生,九十 三學年度第一學期註冊在學之學生 (教育部頒佈之正式學制者) 為 限。(不含選讀生、旁聽生、補習生、空中補校、進修補校及各種 短期訓練班學生) 十一、比賽分組: (一) 1. 錦標組 (每校限報一隊,四天的比賽,包括五、六晚上) 2. 女子組 (每校限報一隊,六、日兩天賽完) 3. 公開組 (不限制報名隊數,六、日兩天賽完) (二) 賽員不得同時參加兩個以上的組別,各組各隊至少要有四人出席閉幕典禮, 否則沒收保證金。 十二、報名方法: (一) 日 期:自即日起至 93 年 11 月 18 日 (星期四) 前。 (郵寄以郵戳為憑) (二) 地 點:台大海研所 劉純琪先生 台北市國際橋藝中心 地 址:台北市羅斯福路四段1號 台北市忠孝東路三段217巷7號B1 電 話:0910070479 02-27724583 傳 真:02-23925294 02-27714493 (三) 人 數:錦標組每隊可報職員 4 人、隊員 4-6 人,公開組、女子組每隊可 報職員 4 人、隊員 4-8 人。 (四) 手 續:按大會所寄發之報名表填寫,加蓋體育室戳章 (郵寄及傳真報名者) 以掛號郵寄、傳真或 e-mail 報名,隊員於報名時均需繳驗學生證 正反面影本。凡報名後擬更改隊員名單時,須於抽籤前提出,並加 蓋體育室戳章。 (五) 競賽代辦費:錦標賽每隊 2000 元、女子隊每隊 1000 元、公開組每隊 1000 元。另收保證金 1000 元,於賽後退回。 (六) 保 險:凡報名選手、大會工作人員及裁判,皆由大會統一投保。 十三、競賽辦法: (一) 比賽規則:採用中華民國 1997 年版橋規及中華民國橋藝協會所頒訂之複式 合約橋藝競賽輔助規則。 (二) 比賽制度:視參加隊數安排賽程,初賽分組循環或瑞士制,決賽單淘汰。 十四、比賽抽籤: (一) 訂於 93 年 11 月 25 日 (星期四) 上午九時於賽場舉行。 (不另行通知) (二) 逾時未到者,由承辦學校代抽不得異議。 (三) 隊號抽籤完成後即不得更換賽員。 十五、領隊會議: (一) 訂於 93 年 11 月 25 日 (星期四) 上午九時於賽場舉行。 (二) 參加會議者,如非領隊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之教練,則不得提出各相 關問題之異議。在會議中,每單位只限一人有發言權與表決權。 (三) 如對參賽者資格發現疑問時,可在會議中提出,交由承辦學校處理。 (四) 各隊比賽服裝顏色之確認、檢查與協調。 (五) 領隊會議無權作有違「競賽規程」之決議,否則其決議視同無效。 十六、競賽規定事項: (一) 開幕典禮:中華民國 93 年 11 月 25 日(星期四)上午九時十五分於賽場 舉行,請各參賽單位穿著整齊運動服裝準時參加。 (二) 閉幕典禮:中華民國 93 年 11 月 28 日(星期日)十七時整於賽場舉行。 (三) 各單位請於93年11月19日(星期五)以前將校旗兩面郵寄台大海洋所劉純琪 先生收,以便佈置會場(旗桿由承辦學校準備)。 (四) 參賽隊員請於賽前自行備妥制度卡,且須攜帶學生證件,方可下場比賽。 (五) 參賽賽員請穿著整齊一致的服裝,且不得著脫 (涼) 鞋或奇裝異服,違者不 得下場比賽。 (六) 未經報名之運動員不得出場比賽。 (七) 運動員應提前20分鐘到場,並準時出場參加比賽 (逾時五分鐘,由裁判員判 定取消比賽,以大會時間為準) 。 (八) 運動員均應遵守規則,服從裁判,否則裁判有停止其比賽之權。 (九) 運動員出賽時應攜帶學生證即可以備查驗,未攜帶者不准出賽。如選手證遺 失請儘速至服務櫃檯辦理補證手續。 (十) 凡比賽發生非規則或本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則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之, 其判決為終決。 十七、獎勵: (一) 錦標組和女子組取優勝團體之原則如下:各組報名隊數在十八隊以上時取優 勝前六名;八至十七隊時取四名;五至七隊取三名;三至四隊取二名;二隊 取一名。並依橋藝協會最新正點辦法給予一級紅點。 (二) 公開組取前四名頒獎,副盃賽取前四名頒獎。 (三) 優勝隊伍由大會各贈獎盃乙座。 十八、罰則: (一) 各隊如有不符規定之球員出場比賽時,一經查覺即停止該隊繼續比賽,所有 賽完之成績不予計算,並函請主管單位議處。 (二) 運動員身份不符事實的證明發生時,其法律責任由所屬學校主管負責。 (三) 比賽期間如有選手互毆,侮辱裁判情事發生時,按規定停止該選手出賽外, 並報請有關單位議處。 (四) 有關運動員之資格申訴,由大會審判委員會處理,必要時再轉由承辦單位函 請總會轉呈教育部查詢處理。 (五) 凡經審查資格不符屬實者,即停止該單位參加大專體育總會所舉辦之該項比 賽一年。 十九、申訴: (一) 凡有明文規定及有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二) 運動員資格之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事後提出不予接受,並以書面由 領隊或教練簽名蓋章後,向大會提出,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整,申訴 成立時保證金退還,否則予以沒收。 (三) 比賽進行中有不服裁判之判決時,得由領隊或教練以書面向大會提出申訴, 但比賽仍須繼續進行,否則以棄權論。 (四) 所有相關技術性判定問題之申訴,一律不予受理。 (五) 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 二十、附則: (一) 各參加單位一切費用自理。 (二)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得由承辦單位修正,總會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三) 凡台中以南隊伍參加錦標賽賽事,每隊補助 500 元,台南縣以南隊伍,每隊 補助 1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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