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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ysunnyday (追逐我們的夢想)》之銘言: : 因為我哥剛問我 : 我居然不會回答 囧 慚愧!! : 就是 : NCC 不是已經違憲了嗎 : 那為什麼NCC還可以行使他的權利 : 譬如對有線電視業者提出警告之類的 : 請告訴我 寫些!! 欸 我記得 好像只有提請大法官來解釋是否違憲 而依照613號解釋文來看 似乎沒有違憲 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3_01.asp?expno=613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憲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基於行政一體,須為包括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在內之所有行政院所屬機關之整體施政表現負 責,並因通傳會施政之良窳,與通傳會委員之人選有密切關係,因而應擁有對通傳會委 員之人事決定權。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使立法權之立法院對行政院有關通傳會委員之 人事決定權固非不能施以一定限制,以為制衡,惟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牴觸憲法明 白規定外,亦不能將人事決定權予以實質剝奪或逕行取而代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 織法(以下簡稱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二項通傳會委員「由各政黨(團)接受各界舉 薦,並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共推薦十五名、行政院院長推薦三名,交由提名審查 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各政黨(團)應於本法施行日起十五日內完成推薦」 之規定、同條第三項「審查會應於本法施行日起十日內,由各政黨(團)依其在立法院 所占席次比例推薦十一名學者、專家組成。審查會應於接受推薦名單後,二十日內完成 審查,本項審查應以聽證會程序公開為之,並以記名投票表決。審查會先以審查會委員 總額五分之三以上為可否之同意,如同意者未達十三名時,其缺額隨即以審查會委員總 額二分之一以上為可否之同意」及同條第四項「前二項之推薦,各政黨(團)未於期限 內完成者,視為放棄」關於委員選任程序部分之規定,及同條第六項「委員任滿三個月 前,應依第二項、第三項程序提名新任委員;委員出缺過半時,其缺額依第二項、第三 項程序辦理,繼任委員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關於委員任滿提名及出缺提名之規定, 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逾越立法機關對行政院人事決定權制衡之界 限,違反責任政治暨權力分立原則。又上開規定等將剝奪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實質 上移轉由立法院各政黨(團)與由各政黨(團)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推薦組成之 審查會共同行使,影響人民對通傳會應超越政治之公正性信賴,違背通傳會設計為獨立 機關之建制目的,與憲法所保障通訊傳播自由之意旨亦有不符是上開規定應自本解釋 公布之日起,至遲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其效力。失去效力之前,通傳 會所作成之行為,並不因前開規定經本院宣告違憲而影響其適法性,人員與業務之移撥 ,亦不受影響。 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三項後段規定通傳會委員由行政院院長任命之部分,及同條 第五項「本會應於任命後三日內自行集會成立,並互選正、副主任委員,行政院院長應 於選出後七日內任命。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應分屬不同政黨(團)推薦人選;行政院 院長推薦之委員視同執政黨推薦人選」等規定,於憲法第五十六條並無牴觸。 通傳會組織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自通訊傳播基本法施行之日起至本會成立之 日前,通訊傳播相關法規之原主管機關就下列各款所做之決定,權利受損之法人團體、 個人,於本會成立起三個月內,得向本會提起覆審。但已提起行政救濟程序者,不在此 限:一、通訊傳播監理政策。二、通訊傳播事業營運之監督管理、證照核發、換發及廣 播、電視事業之停播、證照核發、換發或證照吊銷處分。三、廣播電視事業組織及其負 責人與經理人資格之審定。四、通訊傳播系統及設備之審驗。五、廣播電視事業設立之 許可與許可之廢止、電波發射功率之變更、停播或吊銷執照之處分、股權之轉讓、名稱 或負責人變更之許可。」係立法者基於法律制度變革等政策考量,而就特定事項為特殊 之救濟制度設計,尚難謂已逾越憲法所容許之範圍。而通傳會於受理覆審申請,應否撤 銷違法之原處分,其具體標準通傳會組織法並未規定,仍應受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 但書之規範。同條第二項規定:「覆審決定,應回復原狀時,政府應即回復原狀;如不 能回復原狀者,應予補償。」則屬立法者配合上開特殊救濟制度設計,衡酌法安定性之 維護與信賴利益之保護所為之配套設計,亦尚未逾越憲法所容許之範圍。 又本件聲請人聲請於本案解釋作成前為暫時處分部分,因本案業經作成解釋,已無 審酌之必要。 不過好像還是有問題 所以有定落日條款 在一定期限內是有裁量權(有個專有名詞)與行政上的能力 大概是這樣吧 === 林老師或陳老師的助理趕快出來吧XD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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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2.238.14 ※ 編輯: hiffer 來自: 140.122.238.14 (03/15 00:06)
1F:推 younglady:是有違憲吧?但是在日落條款到期日之前,其所作之決策 03/15 00:12
2F:→ younglady:依然有效力 03/15 00:13
3F:推 hiffer:是產生方式違憲... 03/15 00:16
4F:推 mysunnyday:暸解了!!感謝 >~< 03/15 00:17
5F:→ hiffer:補充 是委員產生方式違憲(政黨比例制) 03/15 00:17
6F:推 younglady:所以他是一個違憲組織~陳老師的預言果真實現XD 03/15 00:20
7F:推 hiffer: ^^^^^^^^~林老師賭錯了XD 03/15 0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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