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nyang (自我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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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 法院判決 遠通ETC營運生變
時間Sat Feb 25 11:59:33 2006
法院判決 遠通ETC營運生變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剛上路半個月的國道電子收費系統ETC,突生變數,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甄選過程違反公
益及平等原則,昨天撤銷遠通電收的最優申請人資格,全案回到遠通、宇通及宏碁等三家
入圍廠商「等待評選」的狀態。
這是我國推動BOT以來,已執行案件的最優申請人資格竟被法院撤銷的首例。
本案仍可上訴。在判決未確定及高速公路局未喊停以前,遠通可依合約,繼續營運ETC。
由於此案牽涉數十萬用路人權益及業者數千億商機,最高行政法院表示,將會優先受理本
件上訴案。
本件訴訟是由甄選時被評為次優申請人宇通資訊公司提出。宇通同時向法院聲請,暫時停
止目前由遠通承攬的ETC建置及營運,但遭法官駁回,理由是:即使遠通被撤銷最優資格
,也非由宇通當然遞補,宇通不會受到難以回復的損害。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雖不同意暫停遠通營運ETC,但提醒高公路局,基於公益考量,避免未
來國家賠償事宜,在行政訴訟判決確定前,先延緩ETC建置,例如遠通的營運、暫停ETC車
道和e通機裝機等。
行政法院發言人張瓊文指出,遠通的最優廠商資格會被撤銷,主要是高公局甄審過程違反
公益及平等原則。
她說,在公益部分,遠通在高速公路主線依衛星定位系統計程收費,使用的e通機分為標
準型、進階型及豪華型,e通機的改裝及價格,影響用路人的權益;但甄審過程沒有列為
協商項目,影響委員的評分,有違公益。
在平等原則方面,張瓊文指出,遠通的投資計畫書明確記載ETC的建置和營運將採車輛定
位系統,這在甄審評分上占重要地位;但高公局只和遠通協商,沒有和包括宇通在內的入
圍廠商協商,違反平等原則。
合議庭進一步解釋說,高公局的行政判斷仍應受尊重,因此遠通被撤銷最優申請人資格後
,仍應由高公局在不違反平等、公益的原則下,從三家入圍廠商中決定誰才是可建置營運
ETC的最優廠商。
【2006/02/25 聯合報】
ETC案承審法官李玉卿:大眾利益是最大考量
記者王文玲專訪
承審ETC案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受命法官李玉卿,昨天接受本報記者專訪時表示,法院最
重要的考量是大眾的利益,千億元的商機不在考量範圍內,她希望判決,能夠提醒行政機
關在作決定時,「不要恣意」。
有人認為撤銷遠通電收承作ETC的最優申請人資格,讓高速公路局和交通部難堪,膽子很
大。李玉卿表示,若要論商機,遠通、宇通或其他廠商的權利一樣重要;但法官只要忠於
專業判斷,忠於自己的心證,案子就很容易作決定。
李玉卿法官將遠通和高公局的ETC營運契約,定位為行政契約而非一般民事契約。她說,
攸關全民的公共建設,如果認定為一般民事契約,廠商得標後,依契約自由原則等相關規
定,可能在營運階段就會脫韁不受政府管控,「這非全民之福,也有損政府施政威望」。
李玉卿在判決書中,也詳述公益原則,要求ETC甄審委員及授權的工作小組,要盡「善良
管理人」的義務,為攸關廿年全體用路人的權益把關。
「本案最困難之處在BOT法律爭議的判斷,因為實例不多,本案也算是披荊斬棘。」李玉
卿說,判決後,她願意接受各界的指正和批評。雖本案的決戰點在最高行政法院,在此以
前,她堅守本位作考量。
李玉卿認為,司法介入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或決定,是希望制止行政機關的恣意,在實施
行政行為時,能夠遵守行政法的原理、原則,為民眾謀福利。
【2006/02/25 聯合報】
ETC標案判決 法界:後續麻煩很多
記者徐谷楨/台北報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遠東集團為ETC最優申請人資格,法界人士感到相當意外,認為「
法院很有擔當」。因為根據過去的案例,此種判決結果幾乎不可能發生;另一位律師說,
這件判決可能衍生遠東集團轉而向交通部求償等,後續問題,麻煩很多。
熟悉政府採購程序的法界人士昨(24)日表示,法院對ETC案的判決令人意外,參酌行政
訴訟法規定,法院對於「執行到一半」或「生米煮成熟飯」的案子,通常都會考量現實狀
況,不致撤銷原來行政機關的處分,以免後續影響太大。
這名法界人士指出,過去法院曾經撒銷「已經決標,但是還沒覆行」的原處分,但是要像
這次「全面扭轉」已經執行的決標結果,極為少見。
【2006/02/25 經濟日報】
撤遠通資格 「營運契約即無效」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撤銷遠通電收公司承攬ETC的最優申請人資格,由於當初高速公路
局訂定的營運契約沒有約定如何處理,ETC接下來要如何營運,合議庭罕見地在裁定書中
「指點明燈」。
宇通電收為爭取ETC案,除了提起行政訴訟,認為甄選廠商過程不公,同時向台北高等行
政法院聲請暫時停止由遠通承攬的ETC案;在聲請停止的部分,被法官裁定駁回。
法官認為,遠通被撤銷最優申請人資格後,依「促進民間參與建設法」規定,就沒有和主
辦機關簽約及興建、營運的資格;也就是說,遠通和高公局簽的營運契約即無效。
法官說,當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撤銷遠通的最優申請人資格,若遠通上訴,不管是最高行政
法院駁回確定,或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再審理,案子都會拖延審理相當時間;在判決確
定之前,如何處理ETC的營運,就會發生問題。
合議庭認為,高公局和遠通的營運契約,沒有考慮到申請人資格不符時該如何處理,但基
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工程的特異性,必須考量遠通將來繼續興建營運的風險,及避免將來
因行政法院認定違法而有國家賠償的損害。
法官說,在這種顯屬「情事重大變更」的情形下,高公局可以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調整
契約內容」,例如在判決確定前,採取延緩建置時程等必要方法。
【2006/02/25 聯合報】
保衛資格 遠通要求「情況判決」
高速公路電子收費上路後爭議不斷,遠通電收e通機被指價格貴、裝機不便,現又要面臨
被撤銷最優資格的窘境。
本報資料照片/記者鄭超文攝影
【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遠通電收在承作ETC的資格保衛戰中,力主ETC已經上路,基於公益,法院應作「情況判決
」,維持遠通的營運資格。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做出的判決認為,國內目前實施的ETC,仍在初步建置階段,社
會整體利益不會因為遠通停止ETC建置而受到損害;因此,毋須適用「情況判決」。
「情況判決」規定在行政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意指法院雖然認定行政機關的處分或決
定,有違法情形,但如果撤銷或變更這項處分或決定,對公益有重大損害,法院可以斟酌
,不撤銷違法的處分或決定,維持現狀。
判決書指出,目前ETC只適用於中山高速公路及北二高,南北雙向小型車及大型車各有一
個車道安裝ETC計次收費系統,建置進度不多,如果拆除,不會影響到高速公路交通及收
費站的結構。
至於試營車道收費員轉置的問題,法院認為,轉置人員的人數有限,如果遠通喪失承作資
格,轉置人員仍可回來支援,不影響高速公路通行費的收取。
【2006/02/25 聯合報】
ETC遠通資格遭撤 交部研究是否上訴
記者陳民峰/報導
高等行政法院昨天撤銷交通部將遠通電收公司評為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最優先申請人
」的決定,在交通部引起震撼,交通部高層官員昨天深夜宣布,是否上訴,將等收到判決
書再作決定。但將儘速與遠通電收協商,電子收費車道用路人的權益將是最重要考量。
交通部政務次長蔡堆與高速公路局長陳建宇昨天深夜舉行記者會,陳建宇表示,根據初步
了解,目前該案的判決,交通部部分勝訴,部分敗訴,判決理由書尚未出來,難以解讀,
要等收到完整判決書,才會決定是否上訴。
陳建宇表示,無論將來是否上訴,對於判決書引發的衝擊,將儘速與遠通電收公司展開協
商,協商中,高公局將以使用ETC車道的用路人權益做為最重要考量。
他並指出,現行電子收費車道的營運不受任何影響;至於民眾是否應繼續申請安裝車上單
元(OBU),陳建宇不正面回答,但表示,「民眾看到行政法院判決的訊息,裝不裝自己
會考量」。
判決認定,交通部這件甄審案,把遠通電收當作最優先申請人的判斷「違反平等、公益原
則」,等於打了交通部一巴掌,陳建宇表示,這兩個論點現在還不是很清楚,現階段對於
法院判斷予以尊重,「但未來會有不同看法也不一定」。
前年底,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針對台灣宇通對遠通無「多車道自由車
流」的實績的異議,裁定認為無理由;台灣宇通也質疑遠通招商文件不符規定,工程會也
認定異議結果應予撤銷。而當時的工程會主委如今是交通部長,情況頗為尷尬,交通部次
長蔡堆解釋,委員會是委員制,「不是由主委裁決」。
遠通電收回應判決指出,該公司完全依法行事。這次判決,對該公司所提供「系統功能認
證文件」的爭議,結果判定遠通電收完全符合規定,還給遠通電收一個清白,法院也駁回
台灣宇通停止執行建置營運契約的聲請。至於其他爭議,尚未判決確定,該公司相信,將
來可以透過上訴獲得澄清。
【2006/02/25 民生報】
ETC標案判決 司法終於替民眾出了一口氣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
ETC上路,民怨不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的判決雖然還未定讞,也沒有代替高公局決
定誰才是ETC最適合的執行廠商,但指責甄審過程違反平等和公益原則,對風雨不斷的
ETC案幾乎形成致命一擊,也給主管機關立下深刻的教訓。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雖然撤銷遠通的最優申請人資格,但ETC如何建置和營運,未來的
路還很長。
首先全案勢將上訴,案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可能發回更審,也可能維持台北高等行政法
院的判決確定;前者仍要纏訟,後者也只不過是要高公局依平等、公益原則,讓遠通、宇
通等廠商有重新爭鋒的機會,誰能搶到千億商機,還有得拚。
但正如法官所說,ETC不只是千億商機的大餅,ETC最終要考慮的,是用路人的權益。高公
局找了專家學者甄審,卻連最基本的平等、公益原則,都受到司法質疑。
ETC急就章上路,e通機對用路人造成的種種不便,即使行政判決尚未確定,也沒有暫停
遠通的營運,但和民心感覺相契合的判決理由,讓已經猶豫裝機的民眾更為抗拒,前途堪
憂。
這樣的情形,沒有人是贏家。政府難堪,遠通損失不菲,已裝機的民眾即使將來能申請退
費,也不知浪費了多少精力和時間。昨天的判決,再一次告訴行政機關:時代不同了,所
有的行政行為都有司法把關;如果再恣意行事,不僅政策難推展,更有國賠的問題,行政
機關豈可不慎。
【2006/02/2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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