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nyang (自我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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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 東森S台訴願勝
時間Fri Feb 17 19:35:26 2006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1/3169558.shtml
姚文智又輸了 東森S台訴願勝
記者黃國樑/台北報導
東森S台去年7月遭新聞局撤銷執照而結束,東森提出訴願,訴願結果今天確定,行政院訴
願會認定新聞局撤銷東森S台的理由並不成立,因此裁決撤銷原處分,新聞局需於兩個月
內另為適法之處分。
新聞局長鄭文燦表示,會尊重訴願會的裁決,做出適法的處分。
東森不排除提國賠
據了解,東森S台下午與律師研商後,不排除近日內提出國家賠償要求 。
東森S台是去年七家被撤照的頻道中,唯一的新聞頻道,它被撤照,外界認為是對新聞自
由的一大斲傷,當時的新聞局局長姚文智因強力作為而備受爭議。東森S台訴願勝訴,將
有重要指標性意義。這也是繼龍祥電影台被以財務問題撤銷執照,訴願勝訴後,第二個訴
願勝訴的案例。
新聞局當初的處分是以東森S台新聞節目比例不足,或新聞來源是另一新聞頻道 (東森新
聞台),與營運計畫不符,且違規核處事項過多,於六年餘期間達到25次違規紀錄為由,
撤銷東森S台執照。
東森S台提出訴願的理由認為,新聞局在去年一月評鑑時還認為東森S台合格,後竟以前述
等理由撤照,認為新聞局一方面怠於執法,一方面利用換照審查,以維護公益為由,恣意
行使裁量權,驟然剝奪衛星廣播電視頻道的經營權,侵害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且換照
的申請,只有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可駁回申請外,並沒有其他授權或新聞局可以依
職權不予換照的事由,新聞局撤照作為,已逾越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
訴願會認為,新聞局對專業新聞頻道得製播的非新聞性節目比例,屬於對頻道經營權利的
限制,應有法規的依據,東森S台的非新聞性節目比例達26.1%,但並無相關法規可據,如
果據以為准許換照與否的理由,「已不無可議」,且非新聞節目的比例究竟如何計算,新
聞局僅以特定期間的節目表為基礎,也待審究。
另外,對於違規情節嚴重問題,訴願會認為,新聞局認為情節嚴重的具體理由為何,並沒
有具體論明,也還有究明的必要,因此最後決定原處分撤銷,由新聞局於兩個月內另為適
法的處分。
【2006/02/17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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