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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http://mag.udn.com/mag/dc/storypage.jsp?f_MAIN_ID=1&f_SUB_ID=425&f_ART_ID=21816 BT版權的哲學與技術剖析 武陵客 2005/11/16 編按:本文作者為北京人士,文中部分用語與所指情境屬中國大陸。 張偉╱北京特稿 “香港一名男子因利用P2P軟體在互聯網非法發放3部版權電影供下載,被法院判定有罪, 於11月7日判刑”這則新聞引起很多人的討論,不到半小時跟帖著達到200多人,大都反對 法院的做法,一是因為從用戶的角度來看這名男子的做法就是活雷鋒,二是現實社會中與 此類似的案例比比皆是但不會被判刑。新聞中沒有披露該男子使用的P2P軟體,但世面上 絕大多數使用的P2P上傳下載軟體是Bitorrent或之相類似甚至模仿它開發的軟體,因此以 下統稱為BT。 《數位化生存》這本書講述了原子社會與比特社會的區別,雖然比特社會與原子社會不同 ,但是在比特社會發生的問題人們可能因為思維定勢還是不由自主地參考原子社會中對應 的具體實體處理方法。具體在該件事上,電台播放音樂,電視台播放電影與此男子的行為 無異,都是買了具有版權的出版物然後放在某個平台上供人欣賞,如果該男子所做之事有 罪,那麼同要圖書館、電台同樣也有罪。這種認識實際上一是把比特社會與原子社會錯位 理解,二是忽略了實物與版權的區別。 原子社會客體與比特社會客體在本質上是有區別的,對原子社會中的某個具體客體而言, 只能屬於一個主體,如果屬於主體甲,那麼主體乙就無法擁有,無法複製,甲給了乙,乙 有甲就沒有;但是在比特社會中,對於某個具體客體而言,因為具有可複製性,因此客體 通過複製甲乙能同時擁有。在原子社會中要想擁有版權物就必須付費給版權所有者或委託 者進行購買,另外因為傳播範圍有限影響力不大及母體不可複製性,因此就是把它借給他 人閱讀也不違法,但是在比特社會中,擁有版權物就不一定非要付費給版權所有者或委託 者、傳播範圍無限影響力大且一個母體與多個複製子體共存,因此把它放在網上供人下載 觀看就是違法行為。那麼電視台的做法為什麼不違法呢?這裡面就牽涉到實物與版權之間 的差別,電視台在購買時購買實物的同時也購買了放映權,購買放映權所花的錢要大大多 於實物的價格,甚至有幾萬倍,因此我們可以理解為電視台播放而不違法,實際上是電視 台為觀眾賣單了。 因為當前針對比特社會的法律不健全,在比特社會中碰到類似的事件往往還是借用原子社 會的方法來解決,那麼在比特社會中如果參照原子社會的話如何來解決BT與版權之間的對 立與衝突呢?如果按照傳統模式來,就應該建立一個像電視台的種子站點,種子站點放置 的是種子站點所有者購買版權所得到的資源,購買版權的費用要麼採用付費會員制即用戶 要想看或下載必須付費,要麼種子站點可以利用其廣告收入為用戶賣單,這種模式是可行 的,當前軟體分發網站有時採用的就是這種模式。但是這種模式有一個條件,即種子源只 能放在種子伺服器上,任何用戶要想下載必須通過種子站點。 以前互聯網上幾家最大種子伺服器站點在受到美國電影協會等行業組織的起訴後,已經關 閉了,關閉的原因就是因為這幾家種子伺服器站點購買的是實物而不是版權,擁有了版權 才有有限制的分發權。目前的情況更加複雜,俗話說得好冤有頭債有主,但由於目前BT下 載可以脫離種子伺服器,通過種子伺服器進行控制就不可行了,因此版權保護的難度越來 越大,版權方明知道有人在利用BT做違反版權法的事,但就是不知道誰在做。因此版權方 就很痛恨BT把責任推到BT身上,再加上BT對當前寬頻消耗太大,因此在國內有封殺BT應用 的情況也就不難理解了。 有人對法院的做法加以駁斥,其依據是互聯網本質就是自由、民主、共用。但是需要指出 的是互聯網的自由絕不是無所限制的自由,互聯網的民主也絕是毫無節制的民主,互聯網 的自由更不是無邊無沿的自由,要對互聯網的應用進行必要的限制。但考慮到BT下載的確 對做違反版權法的事提供了很大的便利同時,對大型文件的傳播、軟體的分發、廣告的發 佈都具有不可比擬的優勢,因此一棍子打死也是不可取的,對於BT可否從如下方面來限制 其負面作用: (1)從下載用戶端上入手。BT之父Cohen曾說過“在開發系統之時,沒有考慮到大規模的 侵犯版權問題”,他的本意只是方便人們在購買合法在線音樂時,不需要再經歷漫長的等 待。這句話是不是不是意味著開發時如果考慮到侵犯版權問題能過技術的手段就能避免呢 ? (2)實行網站實名制與有償舉報制度結合。現在的網站比較混亂,任何人不需要任何證 明就可以在網上建個網站,這種無政府狀態就為做違法的事提供了溫床,因此是否可採用 網站實名制,然後與有償舉報制度相結合,這在一定程度上可起到威懾作用; (3)用媒體本身入手。在媒體上實施數位版權管理(DRM)技術,DRM俗稱浮水印技術, 是保護多媒體內容免受未經授權的播放和複製的一種方法。DRM技術通過對數位內容進行 加密和附加使用規則,實現數位內容的保護,其中使用規則可以斷定用戶是否符合播放數 位內容的條件。使用規則一般可以防止內容被複製或者限制內容的播放次數。作業系統和 多媒體中間件負責強制實行這些規則,其方法是在播放內容之前要求播放者提供一個許可 密鑰。許可密鑰是不可以轉讓的,而且可以有一個有效期限,過了這個有效期限就無法再 播放內容了。這種技術完全可以被用在BT傳播的版權保護問題上。 BT對互聯網應用潛在的威脅有兩個:一是為盜版提供便利,二是消耗互聯網本就緊張的頻 寬。本文的著眼點是剖析第一個問題,如何減少BT與版權之間的對立與衝突,對於第二個 問題目前有人提出流量收費甚至有的營運商封BT的方法,筆者認為都不盡合理,應該進一 步再斟酌。 【文稿來源:ChinaByte授權,武陵客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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