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inyang (和自己賽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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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時間Wed Jun 29 09:58:56 2005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第 五 條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
法、財經法律、政治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
、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
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少
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
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
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法學
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
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者。
→簡單來說律師考試有幾個要求:大學畢業證書+曾經修得20個法律學分(至少7科,每科
最多採計3學分,且須包含民法和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
1. 畢業證書:我們都是學士後法律碩士,所以大家此項資格皆已經符合。
2. 7科20學分:根據所上的課表,研二上學期結束我們就達到此標準。
3. 所以基本上研究所畢業前我們有一次的考試機會。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法院書記官考試及格後任法院書記官擔任審判
紀錄、財務、民事執行職務或檢察署書記官擔任偵查紀錄或行政執行署、處擔任行政執行
職務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四、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者。
第 十 九 條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八為及格,足額錄取。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八若
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並以全程到考人數百分之八最後一名之總平均成績為其及格
標準,最後一名有數人同分,一律錄取。
→必須要注意的一點是,律師考試包含下列科目:
一般科目:中華民國憲法.國文
專業科目: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強制執行法.商事法與國際私法
但是我們研究所三年所上並沒有開強制執行法這一門課,所以必須要到他校修課或補習
或自修。
小小整理,如有錯誤,煩請諸位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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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midstrong:應該是二升三的暑假才有.有分(一)(二)的科目要140.113.196.231 06/29
2F:→ midstrong:都修完考選部才會承認.民訴刑訴都分成1/2喔.140.113.196.231 06/29
3F:推 midstrong:曉慧老師有說他可以開強制...140.113.196.231 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