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dyxx0330 (A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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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情報] 加州柏克萊大學獎學金公告
時間Tue Sep 14 14:15:53 2010
頂尖大學策略聯盟選送優秀人才赴國外頂尖大學修讀博士學位
一、 合作大學:柏克萊加州大學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Berkeley)
二、 合作領域:人文社會領域(以東亞人文、經濟、社會、政治、媒體等議題為研究範
疇建立學術研究網絡),以研究主題(「東亞研究新取徑:建構亞太知識網絡」),為優
先考量。
三、赴合作大學就讀身份:博士學位生或交換學生(學位生將列為優先考量)
四、 申請資格申請人須符合下開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領有身分證,且在國內設有戶籍者。
(二)須為本校大學部四年級(含)以上之在學(或應屆畢業)學生(含碩博士生),或
表現優異具研究潛力之已有學士學位專任研究助理。男生須役畢。
(三)大學(含)以上學業平均成績轉換成四分制GPA須達3.7分(含)以上。
(四)符合合作學校要求之語言能力(如TOEFL、IELTS等等)或學術考試(如GRE、GMAT
、LSAT等等)成績標準(請參照第五項)。
(五)國外合作學校個別系所自訂之其他入學條件。
(六)其他由申請學校自訂足以證明該申請人研究潛力及學術表現之條件。
(七)赴國外合作大學深造期間未同時領取我國政府預算或我國民間機構所提供之留學獎
助金。
五、 語文能力:
語言能力 學術考試成績
TOEFL: iBT 68
IELTS: 7.0
GRE/GMAT/LSAT
依所個別要求請參考
http://www.grad.berkeley.edu/programs/list.shtml
六、 申請方式意者須備齊「中華民國頂尖大學策略聯盟選送優秀人才赴他國頂尖大學」
選送申請表件,於9月30日前送國際事務處王意萍小姐,逾期不接受補件。獲頂尖大學策
略聯盟通過推薦之人員,須於國外合作大學規定之申請期限內備妥並完成要求之入學申請
作業與申請文件,逾期者視同放棄。
七、 申請人應備選送申請表件除由學校所準備之 1.學校申請表及 2.學校遴選辦法及甄
審歷程紀錄外,申請人須自備以下文件。
申請表;
研究目的(statement of purpose)(含取得學位後之生涯規劃及對於該領域學術上追求
之目標,以英文撰寫,一頁為限);
個人自傳(personal statement)(以英文撰寫,一頁為限);
推薦函 在學學生須附指導教授或單位主管親筆簽名推薦函、研究助理則須備有現職研究
計畫之主持人親筆簽名推薦函;個人傑出表現或參與研究經驗(應列舉具體事實,如:曾
發表與選送領域相關之學術著作、領取獎助學金紀錄、交換生經歷、研究成果、個人表揚
或獲獎紀錄等);
證件影本(身份證及學生證)
相關附件:大學(含)以上學業成績單(正本及影本)、 在學證明或學歷證明(持外國
學歷者,其畢業證書須有我國駐外單位證明文)、符合合作學校入學標準且具時效之語言
能力(如 TOEFL、IELTS)及學術考試(如GRE、GMAT、LSAT等)成績單影本。
八、 薦選方式由本校進行初審後提名至多4人給頂尖大學策略聯盟,由頂尖大學策略聯盟
彙集各校名單後進行複審,最後選出5名至國外合作大學修讀學位或交換。
九、 審查作業 :
(一)審查形式:由頂尖大學策略聯盟授權本案代表學校按領域別組織審查小組進行書面
審查及英語面試。
(二)審查標準:
申請學校之校內遴選程序及相關資料完備性;
學生研究背景與選送領域相關性;
學生學術表現、研究動機、潛力、熱忱與競爭力,以及言辭表達與溝通能力。
(三)審查結果:審查結果經頂尖大學策略聯盟會議核定後公告於頂大策略聯盟網站,並
同時以公文函送申請學校轉知申請人。 國外合作大學審查作業將依據國外合作大學作業
程序辦理,最終審查結果由本案代表學校將其名單公布於頂尖大學策略聯盟網站。
十、 薦選人員享有之資源:
(一) 經選送國外合作大學錄取之博士學位修讀生,修業期間,將由就讀之合作大學提供
住宿、醫療保險、生活費、學雜費獎助金,依合作學校學雜費標準,每年補助5至7萬美金
不等(實際金額另行公告),最長以3年為限,不足經費由申請人自行支應。
(二)3年補助期滿後,學生可依據各合作大學之規定申請就讀學校的獎助學金。
十一、 其他注意事項:
(一)國內審查結果僅代表國內推薦名單,不代表選送合作學校最終錄取名單。
(二)獲合作大學錄取者:
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就讀之合作大學及頂尖大學策略聯盟公費行政契約之簽署,逾期未簽
訂者視為放棄錄取資格。該生如於公布錄取結果時,已獲得博士學位,或查有案在司法機
關偵審中之情事,將取消錄取資格。
應準時赴合作大學報到就讀,且研究領域不得變更,如任意變更研究領域、或中途放棄學
業、或非學業因素返國或停留合作大學國家以外地區國家超過一定天數限制、或未能於修
業期限內順利取得博士學位者、或違反國家法令、或有嚴重損及國家利益之言行、或觸法
經判處有罪屬實,喪失受獎助資格,停發獎助金,不得再報考或申請政府舉辦之各類留學
獎學金甄選,且必須在規定期限內返還已領取之一切獎助金。屆期不履行者,依行政契約
規定辦理。但修業期間因意外亡故以至未能在修業期限內完成學業者,得不繳回已領取之
一切獎助金。
應遵守就讀學校及該國之相關法律規定。若於國外因個人疏失、天災、意外或其他不可抗
力事由,而導致個人人身安全受到包括但不限於傷害、死亡、危害或財務上之損失,或是
觸犯該國或我國法律者,應自行負責。
研修期間得自費返國探親、蒐集研究資料或在就讀學校所在國以外國家地區停留,每年總
計不得超過90天,除因學業上之需要,且獲指導教授同意函者,不受此規範。
研修期間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填具研修報告單,連同該學期學業成績單影本(無成績
單者繳指導教授特別說明函)寄頂尖大學策略聯盟代表學校備查;研修期滿一個月內亦應
填具研修報告單併同畢業證書影本寄頂尖大學策略聯盟代表學校備查。
申請學校應承諾提供該錄取者在合作大學就讀期間必要性之後續協助。
(三)獲留學獎助金之人員應覓符合資格之保證人(含自然人)2人【人保】或營利事業
【舖保】作保,當受獎助人員發生應償還公費而逾期未償還情事時,願負連帶償還公費之
保證責任。
(四)申請者或申請學校提出之文件,如查有虛偽不實之情事,違法者應自負法律責任,
且日後不得再提出申請;獲補助者亦同,並應全額繳還補助款,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五)攸關學生權利義務之規範細節,另由國外合作大學及頂尖大學策略聯盟公費行政契
約予以規範。
十二、附件下載:
(一)東亞研究新取徑:建構亞太知識網絡
(二)申請表
十三、本案聯絡人:國際事務處 王意萍小姐分機:2635
詳細資料請參考國際事務處網站
http://oia.nsysu.edu.tw/files/11-1013-2838.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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