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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還來得及幫到人 不過我不敢肯定這是不是正確答案
希望有人能幫忙指正 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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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題:
一、(1)完全行為能力人:在法律上能依自己意思為完全有效法律行為之人
<民12 滿二十歲為成年。
13-3 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2)限制行為能力人:
<民13-2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3)無行為能力人:在法律上不能為有效法律之人
<民13-1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15 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
二、(1)完全行為能力人:有效
(2)無行為能力人:
<民75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
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76 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3)限制行為能力人:
<民77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但純獲法律上之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
不在此限。
78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79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
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第二題:
一、小明→限制行為能力人(18歲)
∵ 民83 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
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
∴ 有限制行為能力 法律行為有效
二、呆呆→有行為能力(20歲)
但行為無效(∵民75)
第三題:
一、(1)虛偽
(2)錯誤與誤傳
<民88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
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
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當事人之資格或物之性質,若交易上認為重要者,其錯誤
,視為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
(3)詐欺或脅迫
<民92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
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
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
二、(1)民86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
示,不因之無效。但其情形為相對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
(2)民87 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無效。但不
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虛偽意思表示,隱藏他項法律行為者,適用關於該項法律行為之規
定。
第四題:
一、(1)民88
(2)民91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
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
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二、可以
<民92
民93 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
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第五題:
憲法8~23 略
第六題:
(1)民193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
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
人提出擔保。
(2)是 ???
(3)民195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
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
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
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
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4)不一定 ∵民188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
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
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
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
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僱用人為
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
。
第七題:
(1)民430 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
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
,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
扣除之。
(2)No ∵民440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
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
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
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
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
適用前項之規定。
(3)否 ∵民425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
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
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第八題:
(1) 1. 須有公開儀式
2. 須有兩人以上之證人
<民982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
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2) 1. 兩願離婚
<民1050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
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2. 裁判離婚
<民1052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
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一方得請求
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九題:
民1138 民1144 → 我不會做 救救我.....
第十題:
竊盜罪 <刑320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
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
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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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祝大家期末歐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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