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oveBea (德川田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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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司法官律師考試新制 民國100年實施
時間Thu Aug 20 22:50:30 2009
http://udn.com/NEWS/NATIONAL/BREAKINGNEWS1/5089532.shtml
司法官律師考試新制 民國100年實施
【中央社╱台北20日電】 2009.08.20 03:29 pm
考試院今天表示,為落實社會對司法改革的期待,考試院會通過司法官及律師考試規則修
正案,新制將從民國100年實施。
考試院會上午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訂定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
試律師考試規則修正案。
考試院秘書長林水吉表示,為回應社會各界對司法官、律師考試改革的期待,考試院結合
產、官、學界代表進行制度興革研究,於今年5月14日考試院會通過司法官及律師考試制
度改進方案。
他表示,為進一步落實改進方案的內容,考試院訂定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規則,
並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新制將自民國100年起實施。
考試院表示,司法官考試將分3試,第一、二試採筆試,第三試為口試;第一試成績不列
入考試總成績計算,但第一試錄取標準是以全程到考人數33%計算。
官員舉例,若6000人報考,全程到考人數5000人,乘以33%等於1650人,依照成績順序排
列,成績排名前1650名者就可進入第二階段筆試。第二試筆試與第三試口試成績合併計算
為考試總成績。
官員表示,第二試錄取標準是依需用名額加成10%,也就是需用名額若為100名加成10%計
算為110名,依據成績擇優錄取前110名進入第三階段口試,並依應考人考試總成績及需用
名額擇優錄取。
考試院表示,第二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60分者,均不
予錄取。
考試院官員表示,律師考試新制將分二試皆為口試,兩階段錄取標準均比照司法官第一試
錄取標準計算,皆以全程到考人數的33%計算,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
分者,不予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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