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enaacc (kenaaccc)
看板NCCUlawserve
標題Re: 1000406面訪案件實務見解補充--勞動法問題待補
時間Wed Apr 13 23:21:51 2011
※ 引述《kenaacc (kenaaccc)》之銘言:
: 我是負責問勞動契約的部份,在4/7號寄信問林佳和老師,也利用了簽收的系統,但
: 是他似乎沒開信箱,所以我打算利用星期一和星期二他在學校有課的時間,親自去問他,
: 再將答案補上,以下是我寄信給他的內容:
: 老師您好:
: 我是97601131 法三乙 廖泉勝,之前有修過您的勞動法課程。最近遇到一個生活上勞動
: 契約方面的問題,想要請問您,希望您能在百忙中撥冗幫我回答,謝謝。
: 如果有一個雇主,從97年開始,都是以簽訂一年的定期契約之方式,連續不間斷的,簽
: 了三年的僱傭契約,此時學生以為應該有該當勞基法第九條第二項第二款的事由,所以應
: 該是視為不定期勞動契約,而適用勞基法的相關規定。
: 但那個雇主最近以隨便找藉口的方式搪塞解僱了某乙,沒有諸如勞基法第11條與12條之
: 情形。以下是我的問題:
: 1.若一個僱傭契約已依上開第九條二項二款的規定,被評價成不定期契約,這時候勞工
: 若認如評價成定期契約更有利於他,他是否能選擇主張定期契約的權利義務關係,而不主
: 張不定期契約的相關規定
--->在這一題的情形,老師認為,若一契約業已被定性成不定期契約,通常勞工不會主張
定期契約的權利義務關係,因為定期契約對之較為不利,這時候若勞工不想受不定期契約
之拘束,應係其有終止權資以行使之問題。
: 2.假設在該第三年的契約期間,是從99年8/1~100年7/31號,而雇主於3月31日將勞工無
: 理由解僱,此時勞工主張4個月的工資比較有利,抑或主張關於資遣費等相關規定較優,
: 又勞退條例與勞基法第7條的關係大致為何?
--->老師在這裡認為:
1.竟然業已評價成不定期契約,實難有所稱4個月工資得以請求,故其認為這時候應請
求資遣費對勞工較為有利。
2.又如果是適用新的勞退條例規定〈96年後〉,在這題若業已工作三年,其能請求之資
遣費應係3*0.5=1.5個月的工資。
3.老師認為,若要主張定期契約,而主張該4個月之工資,有許多相關事項需要做證明
,並不見得是好事。
p.s.因為老師出國兩個禮拜,所以比較晚才能找到人,謝謝學長還有組員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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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37.97
1F:推 Rechtsanwalt:第二個問題的第 1~3點回答,突顯出個案處理上的難題 04/14 02:08
2F:→ Rechtsanwalt:如果適用新制僅能請求1.5個月,實比主張定期的4個月 04/14 02:09
3F:→ Rechtsanwalt:不利。這時到底是實體法勞工有選擇權,還是法律效果 04/14 02:10
4F:→ Rechtsanwalt:就直接發生擬制?當然訴訟上,如果兩造都沒有爭執合 04/14 02:11
5F:→ Rechtsanwalt:約是定期這點,法官即必須依照雙方不爭執事項為基礎 04/14 02:12
6F:→ Rechtsanwalt:去判斷法律效果,而適用定期契約的相關規定來判。但 04/14 02:13
7F:→ Rechtsanwalt:如果你是雇主的律師,發現原來抗辯適用勞基法可以付 04/14 02:14
8F:→ Rechtsanwalt:比較少的錢,你會不會抗辯?所以前面提的選擇權或效 04/14 02:15
9F:→ Rechtsanwalt:果擬制之差別,還是很重要需釐清的法律適用問題。另 04/14 02:15
10F:→ Rechtsanwalt:外,主張定期或不定期哪個對勞工有利,實際個案上判 04/14 02:16
11F:→ Rechtsanwalt:斷不見得那麼容易。以勞動條件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04/14 02:17
12F:→ Rechtsanwalt:來說,如果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就會變得很複雜,很難 04/14 02:18
13F:→ Rechtsanwalt:說只是錢少了,就是違反不利益變更。這也點出一個問 04/14 02:18
14F:→ Rechtsanwalt:題:有利不利,個案中的勞工有他專屬角度,而勞基法 04/14 02:19
15F:→ Rechtsanwalt:如果是以保護勞工為基本出發,則不應該發生適用勞基 04/14 02:20
16F:→ Rechtsanwalt:法結果反而對勞工不利之情況,實體法上給勞工選擇, 04/14 02:21
17F:→ Rechtsanwalt:而不是直接擬制,似乎比較妥當(這裡是假設勞工只單 04/14 02:22
18F:→ Rechtsanwalt:就薪資、資遣費比較利弊)。所以勞基法第9條第2項是 04/14 02:23
19F:→ Rechtsanwalt:否僅發生單方面限制雇主的「視為」效果,而不限制勞 04/14 02:24
20F:→ Rechtsanwalt:工仍可以請求、行使定期契約的權利?以上是我的淺見 04/14 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