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ishit (阿學)
看板NCCUlawserve
標題1000330面訪之有關法規
時間Fri Apr 8 17:24:13 2011
關於當事人「募款」之限制
我查了法源
有關的法規感覺不是很多
有兩個法規我覺得可以參考
第一個是「臺北市財團法人暫行管理規則第11條」
「本市財團法人應自收受設立許可文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管轄法院聲請登記
,並於收受完成登記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證書影本報主管機關備
查,並向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編配扣繳單位之統一編號及稅籍編號。
本市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後,於法人登記尚未完成前,不得以法
人名義對外
募款及辦理各項活動。
本市財團法人之財產應以法人名義登記或於金融機構專戶儲存,不得以自
然人名義為之。
本市財團法人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後,於法人登記尚未完成前,不得以法
人名義對外募款及辦理各項活動。」
不過
因為當事人並非自行成立法人
而係協助其他法人募款
所以感覺上當事人並不會直接受到此條文之限制
第二個是「新北市戶外公共空間提供展演實施辦法第6條」
「 於公共空間展演者,有下列行為之一且經勸導無效,管理機關得停止其展
演及沒收其保證金,並得以二個月為限,不許其於公共空間展演:
一 無許可證或未佩掛許可證以供識別。
二 違反管理機關許可展演之項目、時間或區域。
三 不當影響環境安寧、場地清潔或公眾通行。
四 對觀眾
募款。但由觀眾主動捐助者,不在此限。
五 販售商品。但展演者將其作品標價出售者,不在此限。
六 違反公共空間之相關使用管理法規或其他法令。」
所以如果當事人有意在戶外公共空間募款
可能就要提醒當事人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203.100
※ 編輯: yishit 來自: 140.119.203.100 (04/08 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