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pmp (再進層樓)
看板NCCUlawserve
標題給解答組的學弟妹
時間Tue Oct 24 00:14:56 2006
很抱歉,今天走得太匆忙,有些事情想告訴各位,
就藉助各位交流的平台吧!
首先,我覺得各位的表現真的是可圈可點,
現在的你們,程度真是遠勝當時的不才,
雖然今天我在旁邊笑得很開心,
但是對於你們處理事情的能力,
我真的覺得長江後浪推前浪。只能祈禱前浪不要死在沙灘上!
其次,我說幾件今天本來預想的結語,
其實今天我也是大豐收,俊達學長學識、能力在在高人一等,
其所言所教,對我而言亦如同明綸玉音。
不才僅就幾點提出一點淺見,
就如同我今天所言,任何一位當事人,其實都是片面之詞,
所以你們一定要試著去尋找當事人所隱藏或未盡說明的部分,
這部分靠的是經驗,可是也脫離不了邏輯。
雖然我們強調,法服不是在處理甲說、乙說,
然而基本的法律功夫還是必須存在,
尤其多數民事案件必定涉及契約成立、
侵權行為要件、損害賠償範圍、給付不能、解除契約的要件
瑕疵擔保、價金給付、期限、時效、期間等
這些概念如果能夠適當地融入當事人的說明中,
我想至少不會手足無措,當然要融入的前提,是已經有一定的Sense
當然,第一件事還是要請當事人好好地陳述他的片面之詞,
接著確認人事時地物,然後在你認知的法律概念中,
請求當事人進行相關的資料、證據補充。
這就是俊達學長說明的「相關資料」,
確認相關資料之後,當然就可以進一步修正自己的法律見解,
給當事人的建議,相信會比較健全。
這方面,我建議各位多觀察法院判決理由欄
當然如同俊達學長所言,有些問題的處理模式不是在於實體法,
這時候各位就比較吃虧,畢竟各位還是大三的學生,
雖然,後續的工作可以交給研究生學長姐
然而,基本的功夫還是應該具備,
我建議各位花點精神,真的看過一遍民、刑事訴訟法所有法條,
有一點基本認識,至少知道程序的流程,以及基本的範圍
例如,多少錢的案件應該開啟哪個程序,這不涉及學說
只需要各位花一點點功夫就可以瞭解。
至於刑事案件,有些我是真心建議轉介給法律扶助基金會,
畢竟關乎人身自由!
最後,當然要感謝今天參與的學弟妹,謝謝你們聽了一小時的言談
也謝謝劉瑋庭學弟、嚴昱如學妹辛苦的邀約
僅藉助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前大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 Jr.經典名言
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非邏輯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 but experience.)
獻給各位辛苦的解答組新生!
謝謝大家
陳昭龍
附註:
1.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
係指在法院審判程序以外的紛爭解決機制,例如和解、
調解(Conciliation)、調停(Mediation)、仲裁(Arbitration)
在台灣最容易見到的是「鄉鎮市調解」,這也是ADR之一,
因為金額小、進入法院訴訟未必符合當事人的訴訟利益。
所以建議採用更有效率、省事的方案,不過有利有弊,
因為迅速,簡便,也許事理就不夠清楚,也沒有既判力、執行力,
必須靠法律另行規定處理。
如果各位有興趣,請參閱
http://adr.navy.mil/adr/etraining.asp
(其實美國的海軍很有趣)
2.沒有過失「殺人」,只有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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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海浮沉 千山萬水 親像海湧 來來去去
坎坷旅程 離鄉萬里 花開花謝 青春一暝
像孤雁飛 飛向三月天 像霜雪飄 飄對嘟位去
人海茫茫 無你的消息 不知今生甘有相逢時
像風吹飛飛向咱的天 像落葉飄飄到幾當時
故鄉的月你若有看見 將阮的深深思念寄乎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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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9.144.4
1F:推 hank94601103: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非邏輯 學長也愛看金法尤物喔! 10/24 00:38
2F:推 jerryya:學長你對俊達學長真是太狗腿啦XD 不過也辛苦你們啦 感激ꐠ 10/24 00:56
3F:推 legist:太感激了 昨天學了好久 真的學而後知不足呀!!! 10/24 18:44
4F:→ legist:打錯... 應該是學了好"多" 10/24 18:45
5F:推 ieoieo:耶 學長知道我的全名耶 10/25 12:01
6F:推 lagerfell:學長,你讓我想到下鄉的時候你跟俊達學長的對話,太好笑了 10/27 15:56
7F:推 lagerfell:金法尤物那句應該是;法律是沒有激情的理性 10/27 1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