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eoieo (我愛自己)
看板NCCUlawserve
標題Re: [公告] 證書取得制度草案
時間Sun Dec 25 00:43:25 2005
學長
就非社員有參與值班的研究生學長姐
或是以取得學分為目標的學生而言
用時數可以客觀的得知他們服務的持續程度
不過他們都不是義務服務
所以不符合發放服務證書的目的
也就是義務性參與法律服務的熱忱與付出
法服社的服務內容
不僅包括解答組的值班
即使解答組的值班可以用時數來計算
但解答組的同學也會參與其他組的服務內容
單用時數計算是無法正確評估一個人的付出的
在推廣組而言
為了準備法律教育的教材以及就教學內容的討論
直到在國中學校中完成教學
所花費的時間
遠遠超過大學部法服課程所規定值班時數
何況寒暑假都會有服務的活動
參與社團活動
所頒發的服務證書
名稱為"法律服務社"的服務證書
所以
用整體時間來既是比較合乎社團需求的
不過沒有用學期來算的原因是
英文版的沒辦法用學期來表示
外國的制度跟我們不同
考慮到這點
才使用年月的時間來計算
小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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