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oru1984 (我就是個壞人 = =+)
看板NCCUlawserve
標題Re: [問題] 民法的問題
時間Wed Nov 3 22:47:14 2004
※ 引述《Homeyu (法服返服小組招生中)》之銘言:
※ 引述《fttforever (蒲公英~逍遙遊)》之銘言:
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今天他拋棄一枝筆,未經法定代理人的允許,拋棄行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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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193.250
1F:→ kaoru1984:有效 218.35.55.15 10/29
2F:推 Homeyu:你確定是有效嗎....................^.^" 140.119.182.101 10/31
3F:推 fttforever:到底有效還是無效? 140.119.193.250 10/31
4F:推 kaoru1984:龜毛點就算無效...= = 218.35.55.15 10/31
5F:推 noche:我記得好像是民法七十八條的問題吧 61.216.166.193 10/31
6F:推 kaoru1984:那84呢@@? 218.35.55.15 10/31
7F:推 lisa74119:拋棄要意思表示為之..那應該要法代同意吧뜠 219.91.73.108 11/01
8F:→ lisa74119:單獨行為無效...但筆應該是77但吧 219.91.73.108 11/01
我提供我自己的“邪“說見解....沒有依據...自己亂想的:
大家或許都會牽扯到民法七十七條但書,
可是七十七條規範的範圍有包括單獨行為嗎?我覺得沒有。
從本文所言之“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這個“及“字代表什麼呢?
我覺得是指契約吧~~
如果它要包含單獨行為應該是要用“或“,而非及...光這個字的範圍大小就差很多了。
又,連77條本文都不適用,那單獨行為當然不適用但書之規定。
所以單獨行為直接適用78條,而不適用77條,
故即使日常生活所必須,未經同意仍為無效。
可是84條不是算例外?
今天這隻筆
不是說是上千萬的古董筆
就一般人而言
頂多藍筆 鉛筆
讓小孩子使用的
給了小孩子一隻筆使用 當然已經允許這小孩子 隨意處分他的筆吧?
難道 筆斷水要丟 也須爸媽同意@@??
嗯 我是邪說代表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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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粹邪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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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19.182.113
9F:推 bluescorpion:比較一下你的學說和第79條的關係喔 218.174.151.250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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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罪了方丈還想跑!? ● 沒這麼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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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_● 《●》 ●_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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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我們是少林寺18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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