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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BA 2017籃球規則 節錄(2018/09/21更新) ※本屆比賽使用FIBA 2017籃球規則,以中華民國籃球協會編譯出版的規則條文為主,此 篇公告僅摘要部分規則,詳細規則請自行參閱2017國際籃球規則。 ※2017新規則針對規則第25條 帶球走第37條 違反運動精神犯規有較大變動,並新增3個裁判手號,請各隊多加留意。 第4條 球隊 4.2 規定 4.2.1 每一球隊應由下列人員組成: ‧包括隊長在內,賦予比賽權利的球隊成員不可超過12位。 ‧一位教練,球隊得視需要增設一位助理教練。 4.3 服裝 4.3.1球隊成員所著服裝應包括: ‧球衣前後應採同一底色。若球衣有衣袖,應在手肘以上。長袖球衣不被允許。 比賽時,所有球員必須將球衣的下襬塞進短褲內。可穿著連身球衣。 ‧短褲前後應採同一底色,得不與球衣顏色相同。 4.4 其他裝備 4.4.2 禁止使用下列物品: ‧由皮革塑膠、軟塑膠、金屬或任何堅硬物質製成,用以保護手指、手、腕、肘或前臂之護具,即使覆以(柔軟)護墊於其上亦不可。 ‧會割傷或擦傷他人的物品(指甲一定要剪短)。 ‧髮飾和珠寶。 第8條 比賽時間 8.1 比賽時間應包含4節,每節10分鐘。 8.7 第四節時間終了得分相等時,應進行每次5分鐘的延長賽,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第9條 每節或比賽的開始與結束 9.3 一隊在比賽球場上準備比賽的球員不足5人時,比賽不得開始。 9.4 所有比賽,賽程表上排名在前的球隊(主隊),其球隊席與本籃,應在記錄台面向球場的左側。 若經2隊同意,可以互換球隊席區及/或本籃。 第12條 跳球與球權輪替 12.1 跳球的定義 12.1.2 當雙方有一位或一位以上之球員,各以一手或雙手緊按球體,如不用粗暴動作不能獲球時,即宣判爭球。 12.4 球權輪替的定義 12.4.2 球權輪替發界外球: ‧當球置於發球員可處理的位置時,球權輪替發界外球開始。 ‧當下列情況時,球權輪替發界外球結束: —球觸及比賽球場上球員或被比賽球場上球員合法觸及。 —發界外球的球隊違例。 —發界外球時,活球停置於籃圈與籃板之間。 12.5 球權輪替的程序 12.5.6 下列期間任一隊犯規: ‧除了在第一節之外的每一節開始前,或 ‧在球權輪替的發界外球期間, 並未使發界外球的球隊失去此次球權輪替的發球權。 第15條 正在投籃動作中的球員 15.1 定義 15.1.3 投籃的連續動作 ‧當球置於單手或雙手上,接著開始正常的向上做作投籃動作時,則連續動作開始。 ‧得包括球員試圖投籃時手臂及/或身體的動作。 ‧當球離開球員的手或做另一新的投籃動作時則連續動作結束。 ‧當一球員正在投籃動作中,接著被犯規後將球傳出,他將不再被視為正在投籃動作中。 第17條 發界外球 17.2 程序 17.2.4 在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中,比賽計時鐘顯示2:00(2分鐘)或更少時,被賦予發後場界外球的球隊請求暫停,暫停後應在記錄台對面發球隊前場的發球線執行發界外球。 第18條 暫停 18.2 規定 18.2.3 當下列情況時,暫停時機開始: ‧對兩隊而言,球成死球、比賽計時鐘撥停,且裁判向記錄台工作人員聯繫完畢後。 ‧對兩隊而言,在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的罰球中籃之後,球成死球。 ‧對非得分隊而言,對隊投籃得分。 18.2.5 每隊可給予 ‧上半時2次暫停 ‧下半時3次暫停,同時下半時的最後2分鐘內最多允許2次暫停。 ‧每一延長賽1次暫停。 18.2.6 未使用的暫停不得移至下半時或延長賽使用。 18.2.7 暫停應登記在較先請求的教練之球隊名下,除非該暫停於對隊投球中籃且沒有宣判任何違規時被允許。 18.2.8 比賽在第四節或是每一延長賽中比賽計時鐘顯示2:00(2分鐘)或更少時,投球中籃後不允許得分隊暫停,除非裁判中斷比賽。 第19條 球員替補 19.2 規定 19.2.2 當下列情況時,球員替補時機開始: ‧對兩隊而言,球成死球且比賽計時鐘撥停,裁判向記錄台工作人員聯繫完畢後。 ‧對兩隊而言,在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的罰球中籃之後,球成死球。 ‧對非得分隊,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比賽計時鐘顯示2:00(2分鐘)或更少時,對隊投籃得分。 19.2.5 比賽在第四節或是任一延長賽比賽計時鐘顯示2:00(2分鐘)或更少時,投球中籃之後比賽計時鐘停止時,不允許得分隊替補,除非裁判中斷比賽。 第20條 沒收比賽判定失敗 20.1 規定 若發生下列情況,球隊應被沒收比賽,判定失敗: ‧表定比賽開始時間15分鐘後,球隊缺席或準備上場比賽的球員不足5人時。 ‧球隊的行為妨礙比賽正常的進行。 ‧主裁判指示比賽開始後,拒絕出場比賽。 第21條 人數不足判定失敗 21.1 規定 若在比賽期間,球隊在比賽球場上準備比賽的球員少於2人時,必須以人數不足判定失敗。 第25條 帶球走 25.1 定義 25.1.1 帶球走係指比賽球場上球員掌握活球時,未依本規則之規定,向任何方向非法移動一足或雙足。 25.1.2 旋轉係指持球員在比賽球場上掌握活球時,以一足立定於地上作為中樞,以另一足向任何方向踏出一步或多步的合法動作,而所謂中樞足始終與原點的地板保持接觸。 25.2 規定 25.2.1 在比賽球場上接住活球的球員,其中樞足之建立如下: ‧一球員在雙足著地時接住球: —一足離地時,另一足成為中樞足。 —開始運球時,球未離手之前,中樞足不得先行離地。 —傳球或投籃時,可以跳起使中樞足離地,但球必須在任一足落地前離手。 ‧一球員在他前進或是運球結束時接住球,可以利用兩步停止、傳球或投籃: —若是接到傳球,球員應在他的第二步之前離手開始運球。 —第一部發生於當獲得控制球後,一足或雙足落地時。 —第二步發生於第一步之後,當另一足觸及地板或雙足同時觸及地板時。 —若球員在第一步停止時,雙足著地或是雙足同時落地,他可以利用任一足當中樞足旋轉。若他接著用雙足起跳,他必須在任一足落地前離手。 —若一球員以一足落地,他僅可利用此足旋轉。 —若一球員以一足起跳,他可以雙足同時落地當成第二步。在此狀況中,此球員不得以任一足旋轉。若一足或雙足接著離地,則球必須在落地前離手。 —若雙足不在地板上,接著球員雙足同時落地,當一足離地時,另一足成為中樞足。 —當運球結束或獲得控制球後,一球員不得用同一足或雙足連續落地。 25.2.3 球員跌倒在地板上、躺或坐在地板上: ‧當球員持球時跌倒在地板上且滑動、或是躺或坐在地板上時獲得控制球,此時合法。 ‧若球員隨後持球滾動或試圖再站起來,這就是違例。 第29條 二十四秒 29.1 規定 29.1.1 當: ‧球員在比賽球場上控制活球時, ‧發界外球時,球觸及或被任何一位在比賽球場上的球員合法觸及,且發界外球的球隊仍然保持控制球時, 該隊必須在24秒內設法投籃。 24秒內的投籃須符合以下條件: ‧投籃計時鐘信號響起前,球必須離開投籃球員的手,又 ‧球離開投籃球員的手後,球必須觸及籃圈或進入球籃。 29.1.2 24秒即將結束時投籃,當球在空中,投籃計時鐘信號響起: ‧若球中籃,則無違例發生,信號不予理會,投中有效。 ‧若球觸及籃圈,但未進入球籃,則無違例發生,信號不予理會,比賽應繼續進行。 ‧若球未觸及籃圈,則屬違例。除非對手立即且明確地獲得控制球,在此情況中,信號不予理會,比賽應繼續進行。 29.2 程序 29.2.1 當一位裁判因下列狀況停止比賽時,投籃計時鐘應被重設: ‧非控球隊犯規或違例(非球出界), ‧非控球隊任何正當的理由, ‧與兩隊無關的任何正當的理由, 在這些情況下球權應交還原先控制球的球隊,接著, ‧若在後場發界外球,投籃計時鐘應重設為24秒。 ‧若在前場發界外球,24秒計時鐘應依下列規定重設: —若比賽停止時,24秒計時鐘顯示在14秒或以上,投籃計時鐘不得重設,應接續計時。 —若比賽停止時,24秒計時鐘顯示在13秒或以下,投籃計時鐘應重設為14秒。 然而,若比賽時由依裁判因任何與兩隊無關的正當理由停止,且在裁判的判斷下,此舉將造成對隊不利時,投籃計時鐘應從被中斷時,接續計時。 第36條 技術犯規 36.1 行為的規定 36.1.3 任何故意或屢次不合作或不遵守本規則之精神與涵義的行為,應視為技術犯規。 36.1.4 裁判可藉由警告球隊成員以避免技術犯規發生,對於事務性質的違規,顯然並非故意且對比賽並無影響,除非經警告後仍然再犯,否則得予寬容不必宣判技術犯規。 36.3 定義 36.3.2 球隊席人員與裁判、臨場委員、記錄台人員及對手詢問交談態度失當或無理的身體接觸、或者程序上或管理上的違規行為,應宣判為技術犯規。 36.3.3 當球員被判2次技術犯規、或2次違反運動精神犯規、或1次技術犯規和1次違反運動精神犯規時,在剩餘的比賽時間中,該球員應被取消資格。 36.4罰則 36.4.2 應由對隊罰球1次,罰球之後接著: ‧在記錄台對面中線延伸線處發界外球。 ‧在中圈跳球開始第一節比賽。 第37條 違反運動精神犯規 37.1 定義 37.1.1 違反運動精神犯規為一球員身體接觸的犯規,在裁判的判斷下為: ‧球員並非在規則之精神與涵意內致力於對球做攻守。 ‧一球員在比賽過程中造成過度的身體接觸。 ‧由防守球員為了阻止攻守轉換時的進攻球員前進所造成之非必要的接觸。 此規定適用至進攻球員開始投籃動作為止。 ‧被防守球員從後面或側面企圖阻止快攻,而進攻球員與籃框中間沒有防守球員。 此規定適用至進攻球員開始投籃動作為止。 ‧在第四節及每個延長賽的最後兩分鐘,當球出界發邊線球、球還在裁判手中或是球置於發球員可處理的位置時,防守球員在球場上與對手接觸。 37.2罰則 37.2.1 登記違規球員違反運動精神犯規一次。 37.2.2 由被犯規的球員罰球,罰球之後接著: ‧在記錄台對面中線延伸線處發界外球。 ‧在中圈跳球開始第一節比賽。 賦予罰球的次數應依下列規定: ‧若被犯規的球員並非正在投籃動作中:罰球2次。 ‧若被犯規的球員正在投籃動作中:投中,得分算,再加罰球1次。 ‧若被犯規的球員正在投籃動作中,球未投中:應罰球2次或3次。 37.2.3 當球員被判2次違反運動精神犯規、或2次技術犯規、或1次違反運動精神犯規和1次技術犯規時,在剩餘的比賽時間中,該球員應被取消資格。 37.2.4 若一球員依規則37.2.3被取消資格,此違反運動精神犯規為唯一的處罰,針對取消資格不再執行任何額外的罰則。 第38條 奪權犯規 38.1 定義 38.1.1 球員或球隊席人員,任何惡意違反運動精神的行為就是奪權犯規。 第39條 鬥毆 39.1 定義 鬥毆係指2人或2人以上的對手(包括球員及球隊席人員),發生的肢體衝突。 本條文僅討論球隊席人員在鬥毆及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下離開球隊席的狀況。 39.2 規定 39.2.1 在鬥毆或任何可能導致鬥毆的情況下,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若離開球隊席區,均應取消資格。 裁判長 教育四 劉議琦 社會三 何欣 -- ◢◣◢◣◢◣◢◣◢◣◢◣◢◣◢◣◢◣◢◣◢◣◢◣◢◣◢◣◢◣◢◣◢◣◢◣◢◣◢◣ ◢◢◢◢◢◢◢◢facebook 搜尋 政大女籃聯盟 社團 申請加入即可ˋ( °/// ///°)ˊ ◤◤◤◤◤◤◤◤歡迎提供facebook上的 政大女籃聯盟 社團 LOGO 喔!!! (˙﹏˙#)﹏﹏ ◣◣◣◣◣◣◣◣歡迎投稿賽前分析.賽況報導.心得.評論.花絮.照片.影片ψ(.___. )> ◥◥◥◥◥◥◥◥歡迎徵友.徵球友.合照.握手.擁抱.簽名照.告白.球聚.友誼賽(*’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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