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sm (指南山城的居民不迷路)
看板NCCU_SRS
標題認識選擇權
時間Mon Dec 1 10:28:29 2003
選擇權就是選擇的權利,是一種權利與義務分開來交易的契約,買賣雙方只是以權利來交
易,交易的價金是權利金。權利的買方只要支付權利金,就可以依契約行使權利,但沒有
義務;權利的賣方是把權利拋出者,只要買方提出履約權利時,就必須承擔義務。所以,
交易選擇權時,買方支付權利金而擁有履約的權利;賣方收到權利金而必須承擔履約的義
務。
選擇權若在集中市場(如:期貨交易所)交易,則明訂為「標準化」的法定契約,買賣雙方
同意依約交易,契約內容的行使權利在買方,而賣方繳交保證金來擔保履約義務。
選擇權的買方:付出權利金,取得履約的權利
選擇權的賣方:收取權利金,負擔履約的義務,並需繳交保證金來擔保履約義務
選擇權標準化包括:資產標的、履約價格、履約方向、履約期間、契約量、品質等級、到
期交割月份、交割方式及地點、最小跳動點、漲跌幅限制等。
資產標的有股票、指數、外匯、利率、商品等現貨或期貨。我國第一個上市的選擇權是台
灣證券交易所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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