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raq1986 (我們身體那麼合...)
標題[轉錄][論卦] 有"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這個組織的 …
時間Fri Oct 3 11:47:28 2008
※ [本文轉錄自 iraq1986 信箱]
作者: Asucks (生活就是旅遊和計畫旅遊) 看板: Gossiping
標題: [論卦] 有"中華音樂著作權仲介協會"這個組織的八卦嗎?
時間: Thu Oct 2 20:16:45 2008
這個組織簡稱MUST,今天八卦版上還有一篇他們控告火鍋店老闆的新聞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1002/2/16xho.html
剛去他們的網頁
http://www.must.org.tw/must_qt.asp
10則留言裡就有6則是在酸他們
而海外協會的連結裡,更是洋洋灑灑列出一堆與他們有關的各國組織
到底這個組織是何時成立的?他們又憑什麼去控告店家?
店家付出的和解金其用途及下落又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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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最讓我震怒的,是新聞連結裡的一段
在公開場所播放未經授權的音樂或影片,依法可處三年以下徒刑
台灣刑法真是太莫名其妙了,酒駕撞死人都沒判那麼重
更有一堆酒駕撞死人後一副"啊不然你要怎樣"的人渣還開著凶器在馬路上威脅我們生命
結果播個音樂就要被判的比殺人兇手還重
難道他們播的是千里碎腦神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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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份子與政客的差別在哪?
答:恐怖份子願意與你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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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1.181.51
1F:推 WinterDust:不就是愛錢 吃相超難看罷了XD 10/02 20:17
2F:推 MaximaImpact:在公開場所播放5566音樂,依法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0/02 20:18
3F:→ JONLY0617:苗疆七色教 藍面妖女 10/02 20:18
4F:推 s123999015:小心她的音波功啊 10/02 20:20
5F:→ rookiecop:算不算op? 10/02 20:22
6F:推 iiooii:管的歌還附帶一句:本會管理範圍除國內音樂著作外,還有國 10/02 20:23
7F:→ parkerlived: 這些人是政府機關部門還是私人組織? 10/02 20:23
8F:→ iiooii:外海外姊妹協會之歌曲(如美國、日本...等等) 幹 都管到了吧 10/02 20:24
9F:推 WinterDust:我記得包xx好像也是這類 不知道是哪一間骯髒公司的 10/02 20:24
10F:推 CaoPi:樓上 包洨松就是罵斯特的老闆 10/02 20:26
11F:→ CaoPi:另外回parkerlived,是私人組織 10/02 20:26
12F:推 JackeyChen:這樣的組織不少阿 學名叫做「著作權仲介團體」 10/02 20:27
13F:→ CaoPi:目前最惡名昭彰的邪會有三個:唉腐屁哀、罵斯特、阿口 10/02 20:27
14F:→ CaoPi:警廣是被後面兩者聯合吭錢的,一次剝兩層皮 10/02 20:28
15F:推 iiooii:誰要一起去大陸組一團「著作權仲介團體」 賺不完XDDDDD 10/02 20:28
16F:→ CaoPi:阿六政府應該不會核准這類邪會的成立吧XD 10/02 20:29
17F:→ parkerlived:既然是私人組織那他有什麼公權力? 10/02 20:33
18F:推 ghdanny:他們沒公權力 他們是提告 10/02 20:34
19F:→ ghdanny:有種動物看到哪裡有油漬就去舔 10/02 20:34
20F:推 skyyo:更變態的是留言板有一堆跟人結仇的人去告仇人網誌音樂.... 10/02 20:37
21F:推 weason:cockroach ゴキブリ 10/02 20:37
22F:→ jcchiou:我倒是蠻想加入這種惡勢力的XD 10/02 20:38
23F:→ skyyo:提起音樂蟑螂大家都很憤慨 但是遇到仇人就放蟑螂咬他 唉 10/02 20:38
24F:推 s88995:把歌詞PO在BLOG上也有犯法耶..真是神奇.. 10/02 20:39
25F:→ CaoPi:回jcchiou,你要先有律師執照...有律師執照要加入應該很簡單 10/02 20:39
26F:推 iiooii:天啊 那洋洋灑灑國內外一堆blog可以抓一輩子了 10/02 20:40
27F:推 CaoPi:國外的我不知道它們敢不敢抓啦,但國內的的確夠讓它們抓一輩 10/02 20:42
28F:→ jcchiou:我負責檢舉分紅就好了, 要律師執照幹麻XD 10/02 20:42
29F:→ CaoPi:子,別忘了它們就是靠告人吃飯的 10/02 20:42
30F:推 parkerlived:問題是這協會拿到的錢有回歸到著作者的手上嗎? 10/02 20:45
31F:→ parkerlived:還是他們自己把得到的錢私吞了 10/02 20:45
32F:→ goodrink:違反比例原則的團體 灌爆他們的留言板吧 10/02 20:46
33F:→ micwang:該協會可淨賺每筆收入的20%,剩下的才分給著作者 10/02 20:47
34F:→ parkerlived:這算是新興行業嗎?虧心錢這麼好賺的~ 10/02 20:47
35F:→ CaoPi:然後拿這些A到的錢請更多律師,把更多人告到死 10/02 20:48
36F:→ CaoPi:我想成立這種邪會應該要有很雄厚的資本吧!不然連律師費都出 10/02 20:48
37F:→ CaoPi:不了,能這麼囂張把人告到死嗎? 10/02 20:49
38F:推 parkerlived:壞心律師可能加入這協會自己一票人自己賺 10/02 20:50
39F:推 iiooii:扁:退休後找到一份適合自己的工作了XD 10/02 20:54
40F:推 midstrong:比例原則不是這樣用.他們通常是先找檢察官. 10/02 21:08
41F:→ midstrong:而且這些人的背景,大概鄉民沒幾個敢去共事. 10/02 21:08
42F:推 goodrink:難道不先警告就恣意的進行訴訟不是違反比例原則? 10/02 21:18
43F:→ goodrink:必要性在哪 衡平性在哪 10/02 21:19
44F:→ midstrong:你的比例原則大概不是台灣法律體系裡面的比例原則. 10/02 21:19
45F:→ jcchiou:他會先要求你付費啊, 你不配合就告死你 10/02 21:19
46F:→ goodrink:想必只有閣下代表台灣 10/02 21:19
47F:→ midstrong:想必閣下的比例原則是紅姨教的或是看報紙學來的. 10/02 21:21
48F:推 goodrink:民事訴訟法的費用相當性也是由比例原則衍伸來的 10/02 21:21
49F:→ goodrink:司法領域法秩序亦須合乎其精神 10/02 21:23
50F:推 wanderjay:【 員 工 】 30人 104寫的 10/02 21:25
51F:推 goodrink:個人覺得 被認為是紅姨教的 實在很侮辱XD 10/02 21:25
52F:推 kamisun:拿到的錢,支付員工薪水都不夠,怎麼可能回到作者的手上 10/02 21:28
53F:→ kamisun:有一個日本的作者在公開場合播放自己的著作,給果類似團體 10/02 21:29
54F:→ kamisun:跑來向他要錢,還說這錢會還給他,最後該作者一毛也沒拿到 10/02 21:29
55F:→ CaoPi:罵斯特現在這麼囂張,就是因為模仿日本那個JAxxxC啊 10/02 21:35
56F:推 galuwu:推千里碎腦神音 10/02 23:42
57F:推 pisceslove:2樓的罪名應該是"妨害風化" 10/03 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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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245.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