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raq1986 (姐姐我說,不想抽單)
看板NCCU_SEED
標題我有一個朋友的爸爸
時間Wed Aug 20 22:18:23 2008
台灣大眾幸福黨”事件又稱“羅東案” (1967-12-xx)
該案中的陳泉福、林樹樅、黃英武等3人,曾參與顏尹謨等人組織的“全國青年團結促進會”的活動,同時又在宜蘭羅東從事“台灣大眾幸福黨”的活動。因此,該案係受“林水泉、顏尹謨事件”牽連而發的又一起“台獨”案件。1967年12月,台灣當局於宜蘭羅東逮捕陳泉福等人。審判結果,黃恒心被判刑12年6個月;陳泉福、林樹樅、廖正雄、黃英武各判刑12年;餘正男被判刑10年6個月;林德川、劉炳煌、壟耀光各判刑10年;黃正雄、黃茂男各判刑6年。被捕者還有簡金木、黃楨義、陳啟智、於盛世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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