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emine12 (Y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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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佈] 系代釋字第5號解釋
時間Tue Jan 18 08:49:04 2011
系代釋字第5號解釋 總幹事、系代、監委選舉是否得拒絕之解釋
背景:
學會章程第24條、第29條可觀,總幹事與系代之選舉經本人同意,方得為候選人。依
據反面解釋,如本人不同意,即無法成為候選人。
近年來,隨著系上學生自治組織之發展,總幹事所組織之幹事會,肩負全體會員權益
、維繫會員情感等重大任務。然而系上會員對於總幹事選舉之意願較無以往熱絡,故系代
會採取相關配套措施,例如被推舉者不得拒絕,以避免總幹事無法經由選舉產生之情形。
如會員對於總幹事一職有強烈不願意擔任職務,現行制度為闡明相關理由後,仍得不成為
候選人。
為使學生自治精神之落實與個人擔任職務之自由,在兩者盡可能兼顧之下,對於「闡
明理由」之制度,本文進行以下解釋。
解釋文
1.系代、總幹事之選舉,建立雙重陳述意見之機會。所謂雙重陳述意見,顧名思義,有兩
道表達意見之機會,使被推舉人和會員皆有充分表達意見之權。
(1)第一次陳述意見,是會員被提名為候選人時,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使其充分表
達擔任職務之意願高低、適合任職條件多寡、相關政見等意見。
(2)第二次陳述意見,是當所有候選人已經列出,不需再增加時,給予全體會員表達意
見之機會,包括支持或反對候選人及相關理由。
2.會員被提名時,如未有明顯、強烈、堅決之態度表示反對,仍建議其被列舉為候選人。
3.監委之選舉,雙重陳述意見之機制亦適用之。
解釋理由
學會章程第14條以下相關條文可觀,監委會以監督幹事會、各委員會、系代運作,並
依法召開監委會進行相關議程為目的,故監委會肩負之任務意義重大,亦建議其不得拒絕
,並給予雙重陳述意見之機會;系代主持會員大會、解釋章程與相關法規、進行判決與解
釋,故亦有存在之必要性。
依據上述理由,系代、總幹事、監委選舉皆建議其不得拒絕,以避免侵害學生自治之
精神、防止組織相互制衡機制有無法行使之可能。
99年度系代蔡承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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