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hemine12 (Yung)
看板NCCU_PSY_SA
標題[公佈] 系代釋字第4號解釋
時間Fri Jan 7 16:32:27 2011
系代釋字第4號解釋 「解釋文制度之解釋」
解釋文:
1. 解釋文是該解釋之要旨、核心概念、結論;解釋理由是解釋文之理由或補充。
2. 系代對於學生自治規章,包括學會章程(以下簡稱章程)及其它相關法規(現行僅有監委
會行使職權辦法),有統一解釋權。
3. 解釋時機:當章程與法規未有相關規定,或是規定套用於實際情況有困難達解釋之必
要時,系代得統一作出解釋。惟系代僅得對於法規尚未規定之處或有困難之處加以補充,
但不得對於法規已規定之處加以否定。
4. 解釋發動:由系上組織或非系代之會員向系代聲請解釋。系代主持會員大會時,如有
疑義而達解釋之必要,亦得主動解釋。
5. 系代認為有統一解釋之必要時,得做出解釋;如僅屬個案或未達須作出解釋之程度,
得僅做出相關判決,不做出解釋。
6. 解釋效力所及範圍:包括系上全體組織(現行有幹事會、監委會、心潮編輯委員會)及
全部會員,效力及於現在與未來,但不溯及既往。
7. 解釋補充或推翻:未來各屆之系代,如以其它論證方式或理由,可做出更有力之結果
,得對先前解釋加以輔助或推翻。對於先前解釋所為之解釋,有協同意見解釋、不同意見
解釋或補充解釋,共三種類型。
8. 解釋應公告使全體組織與會員週知。
9. 解釋之作成,應加以編號。先前所做出之解釋,特別加以編號。第1號解釋為「心潮
編輯委員會受監委會審查範圍及運用三分之一系費之解釋」;第2號解釋為「心潮編輯委
員會受監委會審查範圍及運用三分之一系費之解釋之補充解釋」;第3號解釋為「監委會
對於預算、決算差額之審查」。
解釋理由:
第1點、第2點:解釋制度之引進,是為了解決現行規章沒有規定、適用上產生的問題,故
自99年度起,引進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制度(詳見歷屆大法官所為之解釋)。系代類比大
法官行使解釋制度,法律依據是從章程第19條、監委會行使職權辦法第26條可觀,本系系
代為學生自治之相關組織和職務中,性質近於我國司法官(進行公平審判)、司法院大法官
(進行統一解釋)。且近年來學生自治運作,高度仰賴系代所為之解釋,為了使解釋得統一
,並使未來實務運作有可遵循之方向,因此引進解釋制度,合於法律、習慣,並無疑義。
第3點:會員為推動學生自治,訂定相關法規,目的在於維持秩序、增進效率、定紛止爭
。法規之訂定,審查上通常有系代承述意見、公聽會、投票表決以反映學生自治精神之意
涵,故不得由系代一人加以否定,系代僅得針對未詳盡規範之處,進行補充或闡明意旨。
系代否定法規條文,仍應行正當法律程序。
第4點:我國法律爭訟程序是採「不告不理原則」,因此解釋制度亦加以引進,原則上須
由非系代之會員聲請。唯一之例外,是系代主持會員大會時,為使會議順利進行,對於疑
義得主動做出解釋。
第5點:依據我國司法院大法官第371號解釋:「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
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
系代具有我國法官、大法官之性質,於個別案件適用時,如有疑義得自行做出解釋;如未
有疑義時,得僅為判決而不加以解釋。
第6點:依據司法院大法官第185號解釋:「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
權,…,其所為之解釋,自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是以系代做出解釋時,有拘
束全體組織及全部會員之效力。此概念之引進,有宣示系代應依公平、正義進行解釋,不
得循私之意涵;拘束全體組織及全體會員,使未來有遵循之方向,組織與會員得以有正當
合理之信賴,避免未來因多種解釋而產生爭議。
第7點:系代所為之解釋為個人依其經驗、知識、論證方式所為之價值性判斷,故未來系
代如果基於其它證據、理由、論證方式,當然得表示適當之意見。關於尚未做出之事件,
系代當然得做出解釋;針對曾經做出解釋之事件,則解釋有三種類型:
(1)協同意見解釋:依據不同證據、理由、論證方式,所得到相同結論之解釋。
(2)不同意見解釋:依據不同證據、理由、論證方式,所得到不同結論之解釋。未來系代
做出不同意見解釋時,得宣布先前之解釋暫不適用、不予適用、經一段時間後失效。
(3)補充解釋:對於先前所為解釋,進行更為詳盡之敘明。
99年度系代 蔡承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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