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hei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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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94年度板友盃籃球賽 比賽規則
時間Sun Feb 20 22:32:17 2005
籃球「三對三」趣味鬥牛比賽規則
1、三人制籃球鬥牛賽,寓遊戲於比賽中,以球會友,每隊各有球員三人。遊
戲的目的是在將球投入預設之籃框內,並能防止對隊獲球或得分。
2、比賽球場以正式籃球比賽的半個場區為準,地面堅硬,以中線來代替另一
條端線,亦可臨時性的設置於道(馬)路上。
3、每隊限報名五人,其中三人在場內比賽,三人之中一人為隊長。若因故受
傷則以二人比賽至終,不足二人時,應判棄權,由另一隊獲勝。
4、比賽勝負判定,採取「七球制」,計進球數,以先投滿規定球數的一方為
勝方。每次投中,算得一球。
5、比賽開始前,以下列方式爭取發球權:
以罰球方式
決定一方先獲取發球進攻權。發球時擲球員必須站立罰球線(或是三分線)
後任何點準備進攻。發球者不得直接射籃(包括進球得分後的開始),否則
視為違例。
6、當球投中籃、出界、違例、犯規,或搶到對方籃板球時,裁判員均應鳴笛,
表示死球,由對方球隊獲得發球權,取得發球權的一方必須折返回罰球線
(三分線)後任何點,準備進攻。
7、發球時,裁判員應鳴笛,表示比賽開始;擲球員應於傳、運球後,始可投
籃和進攻。或是發球前,將球遞交給對方球員接觸後,再行進攻亦可。惟
擲球員必須在5秒鐘內將球傳出,或設法進攻,否則即屬違例。
8、比賽通則
(1)取消「一加一」罰球、3秒鐘違例限制及擲邊端線的界外球,一律均折
回至罰球線(三分線)後發球。
(2)當一球員被對方球員緊迫防守,達到5秒鐘而不傳、投、拍、滾或運球
時,則宣判違例,由對隊取得控球權(發球時亦同)。
(3)比賽中若有犯規,均判罰球兩次;兩罰均中,算得一球(得分後亦由對方
折回線後發球)。若罰中一球,僅獲控球權;兩罰均不中,則由對隊獲控
球權,罰球時,雙方球員不需排列在靠近籃下限制區域的兩側。
(4)凡是技術、故意、奪權等嚴重之犯規,均由分數較高的那一隊先行取得
兩次罰球,罰球不論中否,均再由分數較高的那一隊繼續獲致控球權。
罰球時,兩罰均中,算得一球;若祇罰中一次或是兩罰不進,均不計得
球數,祇獲繼續控球權。
(5)如進攻隊犯規(例帶球撞人),僅失控球權,直接由另一隊發球。
(6)進攻時,本隊球員搶到籃板球可繼續進攻,直到攻進為止。若是對方抓
到籃板球,則由另一隊隊重新開始發球比賽。
(7)上籃時,防守隊球員犯規,而球投中,算得一球,但不再加罰,交由另
一隊於線後發球開始比賽。若球未進,則獲罰球權。
9、一般罰則
(1)比賽規則中凡有閞各項特殊規,犯規和違例等(如走步、兩次運球、球出
界等),於前述規則中無法詳列者,均依中華民國籃球協會所審定之最新
國際籃球規則執行之。
(2)比賽開始時,一隊球員不足三人,球賽不得開始,在比賽時間5分鐘後,
該隊仍不足三人時,則應判令該隊棄權,由對隊獲勝。
(3)比賽中若發現有球員資格不符(冒名頂替)者,得宣判取消該隊參賽資
格,由另一隊獲勝,並結束該場之比賽。
(4)比賽中兩隊均各只能請求暫停一次,直至比賽球數先達到的隊獲勝為止。
(5)進攻或防守的雙方球員,均不得觸及從籃圈水平面上向下落的球,不論
是投籃或傳球。此項限制,直到球觸及籃圈時,或球己顯然無法觸及籃
圈為止。
罰則:進攻隊如有違犯,投中無效,判予對隊在線後發球(獲控球權)。
若防守隊違犯,算得一球外,再由原進攻隊獲得控球權。若是雙方同時
違犯,則判爭球,採罰球式,先投進隊獲控球權。
(6)違反罰球規則,罰球員應5秒鐘內投出,不得觸及罰球線。若是違犯,
得分不計,則應視同罰球失敗一次。
對於上述籃球規則有任何疑問,皆可提出與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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