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partness (死靈)
看板NCCU_Herself
標題法律常識
時間Sun May 4 15:07:11 2003
※ [本文轉錄自 NCCU_SEED 看板]
作者: moskito (控訴冬季的寒涼) 看板: NCCU_SEED
標題: 法律常識
時間: Sun May 4 02:16:39 2003
民 法
第148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
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者,推定其有過失。
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
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
不在此限。
第1001條 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但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
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
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1056條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
為限。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1057條 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
,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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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 法
第239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第245條 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
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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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232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
第234條 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下列之人不得告訴:
一 本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 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
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非配偶不得告訴。
刑法第二百九十八條之妨害自由罪,被略誘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
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亦得告訴。
刑法第三百十二條之妨害名譽及信用罪,已死者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
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為告訴。
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第238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第239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第321條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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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里路亞!我仍活著。
工作,散步,向壞人致敬,微笑和不朽,
為生存而生存,為看雲而看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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