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ingblackman (暴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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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CCFA] 規則補充---犯規及一些可能問題
時間Wed Mar 28 00:02:28 2012
[犯規與紅黃牌]
1. 犯規處罰
直接自由球
裁判認為球員的動作拙劣、魯莽或使用暴力,有以下七種犯規之一,應判由對方罰一
直接
自由球:
‧踢或企圖踢對方球員。
‧絆倒對方球員。
‧跳向對方球員。
‧衝撞對方球員。
‧毆打或企圖毆打對方球員。
‧推對方球員。
‧鏟對方球員。
(
「拙劣」是指球員的爭球動作欠缺注意或考慮,或動作不留心。不採取懲戒性處罰。
「魯莽」的意思是,球員的動作完全不顧對方球員的危險或造成什麼結果。犯規球員應
被
黃牌警告。
「使用暴力」的意思是,球員的動作用力超過需要用的力量,而傷害對方球員。
犯規球員應被
判罰離場(紅牌)。)
球員有以下三種犯規之一,亦應判由對方罰一
直接自由球:
‧拉對方球員。
‧向對方球員吐口水。
‧故意用手觸球(守門員在己方罰球區內不受本條文限制)
直接自由球在犯規地點踢出(見-自由球的位置)。
2. 犯規處罰罰球
點球
當
球在比賽中,一球員在
己方的罰球區內有以上十種犯規之一,
不論當時
球在何處,都
應
判罰球點球。
3. 犯規處罰
間接自由球
守門員有以下四種犯規之一,應判由對方罰一間接自由球:
‧守門員在己方的半場,用手或腳控球,時間超過 4 秒。
‧在玩球之後,
未經對手玩球或觸球,同隊球員故意將球踢向守門員,守門員在己方的半
場再次觸球。
‧同隊球員故意將球踢向守門員,守門員在己方罰球區內用手觸球。
‧同隊球員踢邊線球入場,球直接踢向守門員,守門員在己方罰球區內
用手觸球。
(若用腳控球再傳出是可以的)
裁判認為球員有以下犯規,應判由對方罰一間接自由球:
‧在對方球員身旁,動作有危險性。
‧阻擋對方球員前進
‧阻礙守門員用手將球交出
‧向
隊友侵犯直接自由球九種之一的犯規,而這些犯規如果是侵犯對手的話是必須罰直
接自由球。(對隊友也不行犯規唷^.<)
‧有其他犯規是先前規則第十二章或任何其他規則未規定的,而停止比賽警告球員或判罰
離場。
間接自由球在犯規地點踢出(見-自由球的位置)。
4. 不正當行為
不正當行為處罰警告(黃牌)或判罰離場(紅牌)。
4.1 懲戒性罰則
黃牌的使用是用來表示球員或替補球員受到警告。
紅牌的使用是用來表示球員或替補球員受到判罰離場。
只可對
球員、替補球員舉紅牌或黃牌。一旦比賽開始,有關的卡片僅在球場
上公開出示,其他情況,裁判口頭告知球員和球隊職員被採取懲戒性罰則。
裁判有權採取懲戒性罰則,從比賽開始之前他進入球場所在的場館,直到他離開球場所在
的場館時為止。
一球員在場內或在場外有警告或判罰離場的犯規行為,不論是向對方球員、同隊球員、裁
判、助理裁判或其他任何人,應依照犯規的性質予以處罰。
4.2 警告的犯規
球員有任何以下犯規之一,應被
警告(黃牌):
‧非運動精神行為。
‧用言語或動作表示異議。
‧連續地違反規則。
‧延誤重新開始比賽。
‧角球、自由球或踢球入場(防守球員)重新開始比賽時,不與球保持必要距離。
(這個裁判請自行斟酌,是否在開球方要求適當距離之後,他仍不聽勸告)
‧未得裁判允許即進場或再進場,或違反替換球員程序。
‧未得裁判允許即故意離開球場。
替補球員有任何以下四種犯規之一,應被警告:
‧有非運動精神行為。
‧用言語或動作表示異議。
‧延誤重新開始比賽。
‧進入球場違反替換球員程序。判罰離場的犯規
球員或替補球員有以下 7 種犯規之一,應被
判罰離場(紅牌):
‧嚴重犯規。
‧粗魯行為。
‧向對方球員或其他任何人吐口水。
‧故意用手觸球,阻止對方球隊進球或失去明顯的進球機會。(守門員在己方罰球區內不
受本條文限制)
‧利用犯規被判罰自由球或罰球點球,而使正向球門前進的對方球員失去明顯的進球機會
‧使用無禮、侮辱、謾罵言語或動作。
‧在同一場比賽第二次被警告(兩黃換一紅)。
替補球員有以下犯規,應被判罰離場:
‧阻止對方球隊進球或失去明顯的進球機會。
被判罰離場的球員或替補球員,必須離開球場。
p.s.(1) 判罰離場之球員本場比賽不得再替補上場
(2) 有球員被判罰離場後
滿 2 分鐘,替補球員可代被判罰離場球員進場比賽。
(3) 比賽中拿到
紅牌,或
連續兩場比賽拿到
黃牌的球員,下場比賽
禁止出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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