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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名稱:行政法(二)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範圍: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行政契約 開課教師:傅玲靜 開課學院:法學院 開課系級: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5.6.23 考試時限(Mins):180分鐘 附註:不得攜帶法典 試題本文: 本試卷滿分為140分 一、甲女原國籍為越南,與具中華民國國籍之乙男結婚,並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5日 向戶政機關辦妥結婚登記。甲女於103年10月8日向內政部申請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內 政部經審查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要件後,以103年10月22日函請 甲女於10日內補正三年內入出境的證明,以查明符合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 實繼續三年以上的要件。經甲女補正相關資料後,內政部以103年11月14日函許可甲女歸 化中華民國國籍。 嗣後,甲女未經乙男同意,將二人所生2歲幼子略誘出國,經地方法院作成刑事判決。內 政部依國籍法第19條規定,以104年5月10日函撤銷甲女之歸化許可。 (一)請問戶政機關之結婚登記對於內政部作成許可甲女歸化中華民國國籍之決定,有何 效力?並請說明此效力的意義。(10分) (二)請問內政部103年10月22日之函與103年11月14日之函,何者於對外送達後,內政部 即不得任意廢棄?(10分) (三)請問內政部以104年5月10日函撤銷甲女之歸化許可,其作法有無應檢討之處?請依 行政法相關理論分析之。(15分) 〔參考條文〕 國籍法第3條第1項第3款(其餘各款規定略)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 ,得申請歸化: 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國籍法第4條第1項第1款(其餘各款規定略)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具備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要 件,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三年以上, 並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請歸化: 一、為中華民國國民之配偶。 國籍法第19條 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五年內發現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應予撤銷 。 二、丙工廠位於X縣,製造菜脯(蘿蔔乾),產品出貨遍及全台灣,供餐廳、自助餐、粽 子店等業者作為食材使用,亦於各超市及傳統市場中販售,市占率達八成。X縣政府衛生 局人員於民國(下同)104年2月9日於某商行進行抽查時,抽樣各種食品送檢驗,驗出丙 工廠生產之菜脯中含防腐劑苯甲酸,超過法定限量標準高達15倍。X縣政府衛生局於104年 5月15日以該局名義作成行政處分書,以丙工廠使用之食品添加物超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簡稱為 食安法)第18條規定之食品添加物限量標準,依同法第47條第8款規定,裁罰丙工廠新台 幣(下同)3萬元罰鍰。嗣後,X縣政府衛生局以104年6月23日函更正為裁罰丙工廠新 台幣20萬元罰鍰,停業6個月。 (一)請問X縣政府衛生局104年6月23日更正對於丙工廠之裁罰內容,其真意為何?作法 是否合法?請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分) (二)食安法之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X縣政府將權限交由隸屬之衛生局執 行。此種情形,稱之為:(5分) A、委託 B、委任 C、委辦 D、行政委託 (三)關於違規食品之檢驗,X縣政府依食安法第26條規定,與民間之丁檢驗機構(下稱 丁機構)締結契約,由丁機構負責依法定之程序及方法,檢驗抽查之樣品,並依規 定製作檢驗報告書,作為X縣政府後續執行法律、作成行政處分之基礎依據。如丁機構未依契約 之約定履行時,X縣政府應向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依行政法之相關法理判斷 之。(30分) 〔參考條文〕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8條第1項 食品添加物之品名、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7條第1項 食品、食品添加物、食品器具、食品容器或包裝及食品用洗潔劑之檢驗,由各級主管 機關或委任、委託經認可之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8款(其餘各款規定略)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 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 之登錄;…… 八、……,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八條所定標準中有關食品添加物規格及其使用範 圍、限量之規定。 三、如依上題事實,X縣政府發現丙工廠廠房為違章建築,且於100年7月申請設立許可, 即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4條第3款規定。X縣政府於104年6月間欲廢棄丙工廠之設立 許可,是否合法?請依相關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及行政法之法理判斷之。(45分) ※答案中須判斷應使用「廢止」或「撤銷」之概念!不得使用「廢棄」一詞! 〔參考條文〕 工廠管理輔導法第14條第3款(其餘各款規定略)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取得設立許可或變更設立許可: 三、廠房利用違章建築或違反建築物使用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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