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0215e (小魚)
看板NCCU_Exam
標題[試題] 1002 孫迺翊 國家組織法 期末考
時間Tue Jun 19 23:05:30 2012
課程名稱:國家組織法
課程性質:法律系法制組相對必修
課程範圍:立法、監察、考試、司法
開課教師:孫迺翊
開課學院:法律系
開課系級:二、三、四年級
考試日期(年月日):101.06.15
考試時限(Mins):120分鐘
試題本文:
一、請先閱讀以下條文,說明大法官對於「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與「三一九槍擊
事件調查委員會」(簡稱真調會)的權責與組成分是是否合憲之理由為何?(20%)
公民投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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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行政院應設全國性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審議下列事項:
一、全國性公民投票事項之認定
二、第三十三條公民投票提案是否為同一事項之認定
第35條
行政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任期三年,由各政黨依立法院各黨團席次
比例推薦,送交主管機關提請總統任命之(第一項)
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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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由第五屆立法院各政黨(團)推薦具有專業知識、聲譽卓著之公正人士
組成之,並由總統於五日內任命;召集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產生(第1項)
各政黨(團)推薦之人數如下:民主進步黨為六人,中國國民黨為五人,親民黨為四人,台
灣團結聯盟為一人,無黨團結盟為一人。各政黨(團)應於本條例公布後五日內提出推薦人
選,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放棄推薦,其缺額由現額委員選出之召集委員於五日內逕行遴選
,由總統任命。召集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其代理人因故不能
執行職務時,亦同(第二項)
本會委員不得由現任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或其他任職於行政、考試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之
人員出任(第三項)
第4條
本會及本會委員須超出黨派之外,依法公正獨立行使職權,對全國人民負責,不受其他機
關之指揮監督,亦不受任何干涉
第8條
三一九槍擊事件所涉及之刑事責任案件,其偵查權專屬本會管轄。但確定裁判之指揮執行
不在此限(第1項)
本會於行使前項職權,有檢察官、軍事檢察官依據法律所得行使之權限(第2項)
本條例公布之日,各機關所辦理專屬本會管轄案件,應即檢齊全部案卷及證物移交本會(第
3項)......
第15條
本會委員除名或因故出缺時,由原推薦之政黨(團)於五日內推薦其他人選遞補之;其逾期
未提出推薦人選者,由召集委員逕行遴選後,總統於五日內任命之(第二項)
第16條
第二條及第十五條應由總統任命者,總統應於期限內任命;逾期未任命,視為自動生效
二、去年底爆發禽流感,農委會防檢局局長隱匿疫情,其所涉及之廢弛職務釀成災害、偽
造文書等刑責,已由檢察官展開調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則於3月7日成立調閱專案小
組,並提供專家名單給院長王金平,請求指派協助調閱小組進行,但立法院副秘書長
以「憲法規定之權責在監察院不在立法院,會造成院長困擾」為由拒絕,反對黨立委
質疑立法院自我閹割。請問哪一方的說法有理由?監察院或立法院的禽流感疫情調閱
專案小組可否請求比照上述真調會條例第8條第3項之規定,要求檢察官檢齊卷證交給
調閱小組?(20%)
三、兩岸簽署「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之後,陸續洽談諸多具體議題的協議,目
前正由海基會及海協會洽談「兩岸投資保障協定」,內容涉及投資最惠國待遇原則、
徵收或國有化投資事業之補償條件與補償措施、智慧財產權保障、爭端管轄機制、投
資人被逮捕拘禁時之人身安全保障
(一)假設未來完成「兩岸投資保障協定」並經行政院核定,行政院以此項協議未涉及
國內法律修改為由,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僅送立法院備查,試問行政院之作
法是否牴觸憲法或大法官解釋?(20%)
(二)假設洽談過程中適逢總統大選,由民進黨贏得大選,新任總統就任後宣布,為檢
討ECFA簽訂後之成效,尚未完成協議之議題暫緩兩年,依據憲法,國民黨占多數
席次的立法院對此決定有哪些制衡措施?可否採取罷審下年度總預算的方式,迫
使總統/行政院改變立場?(20%)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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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行政院得設立或指定機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第1項)......
第5條
依第四條第三項或第四條之二第二項,受委託簽署協議之機構、民間團體或其他具公益性
質之法人,應將協議草案報經委託機關陳報行政院同意,始得簽署。(第1項)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
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
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
式處理。(第2項)
四、司法院84年5月5日函訂定「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庭
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其第2點規定:「庭長任期屆滿後,令免兼庭長」。當時有些
「有問題」的高院庭長被換下,他們認為司法院並無權發布此種命令,且此舉違反憲
法對法官之身分保障、侵害司法獨立。這些庭長的主張是否有理由?(20%)
法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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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條(地方法院)
民事庭、刑事庭、行政訴訟庭、專業法庭及簡易庭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
,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薦任第九職等,監督各該庭事務。
第36條
高等法院分設民事庭、刑事庭,其庭數視事務之繁簡定之;必要時得設專業法庭。各庭庭
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其他法官兼任,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
監督各該庭事務。
註:不得攜帶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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