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yidnumber (myidnumb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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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學生會修法] 修訂本會選舉罷免法
時間Fri Apr 6 17:46:44 2012
國立政治大學學生會幹事會公報 00006號
幹事會會長公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學行法字第1010006號
茲修正本會選舉罷免法,公布之。
幹事會會長 林威呈
公告修正之條文
第一條
本法依據本會組織章程第八條、第十五條訂定之。
本會會長、校務會議代表及學生議員等相關選舉罷免事宜依本法規定辦理之。
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為本會之獨立機關,秉中立公平立場,辦理有關
本會選舉罷免事務。
第三條
本會由選委會辦理選舉、罷免事項。
其組織另以法律訂之。
第四條
大會應以投票人數三分之二絕對多數決,撤銷或變更選委會之決議。
第五條
刪除。
第六條
刪除。
第七條
刪除。
第八條
刪除。
第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應聯名登記競選,以全校為單一選區,連選得連任一次。
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任期一年,以全校為單一選區,連選得連任之。
學生議員任期一年,每次改選半數,以學院為選舉區。不滿四百人之學院,得選出三名學
生議員。超過四百人者,每增加兩百人選舉一人。
各學院學生議員當選名單,應保障至少一名研究生。
第十三條
會長選舉以獲最高有效票者為當選,得票數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會長候選人若同額競選
時應就同意或不同意兩面行之,以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者當選。
校務會議學生代表選舉投票率超過百分之十五時,按應選名額選出,由獲有效票較多者為
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投票率未過百分之十五時,以得票數超過六十票按得票
高低當選。
學生議員選舉各該選區投票率超過百分之十時,按各選區應選名額選出,除保障名額外,
由獲有效票票數較多者為當選;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投票率未過百分之十時,以得
票數超過二十票按得票數高低當選。
第十五條
本會會長、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之選舉應於每年六月一日以前完成選舉投票;第一學期學生
議員選舉應於每年十二月內完成舉行;第二學期學生議員選舉應於每年五月內完成舉行,
確切日期由選委會決定之。但重新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投票完成日期不在此限。
本會各選舉之競選期間為投票前二十日至前一日二十三時五十九分為止,非競選期間內,
不得從事任何競選活動。
本會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就任之會長、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其選舉仍應於當年五月十九
日前完成。
第十六條
選委會最遲應於投票前四十日發布第一份選舉公告,內容包括下列各款:
一、投票日期。
二、選舉人及其總額。
三、應選名額與保障名額。
四、候選人登記期間、應繳交之資料及費用。
五、選委會委員名單。
六、其他應注意事項。
選委會應於第一份公告發布起至少十日內,至多十五日內接受候選人之登記。
第十七條
選委會最遲應於投票前二十日發布第二份選舉公告,其內容應包括:
一、候選人之個人履歷及政見
二、公辦政見發表會之時間地點。
三、投、開票時間及地點。
四、其他應注意事項。
第三十七條
關於本會選舉罷免事項之相關處分,應經選委會決議,若於開會期間,由學生議會大會追
認。
學生議會非開會期間,若有爭議直接交由評議委員會二日內仲裁。
第四十條
本法自公佈日起施行,並於每次選舉之選舉公告上公告之。
本法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於公佈後立即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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