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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 題【公告】選委會對競選活動之解釋聲明
發信站貓空行館 (Fri Jun 15 03:26:10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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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政治大學選舉罷免法
第十五條 【投票日及競選期間】
本會會長、校務會議學生代表、學生議員之選舉應於每年五月九日以前完成選舉投票,
確切日期由選委會決定之。但重新選舉、重行投票或補選之投票完成日期不在此限。
〈依據:各該人員任期或規定之日期屆滿十日前完成選舉投票並於五月二十日上任〉
本會各選舉之競選期間為投票前十日至前一日,非競選期間內,不得從事任何競選活動。
選委會6月12日補選快報更正
競選期間至
6/13 止,即
6/14(電子化投票當天)以後各候選人不得從事任何競選活動。
上級法源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56- 1 條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投票日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
第 97 條 違反第四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五
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或依第四十五條之三第五項所定準則者,處新臺
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至第五項、第五十五條、
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七十
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或依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之
規定,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者,亦同。
將選舉票或罷免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領得之選舉票或罷免票
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基於本會選罷法、中選會公職人員選罷法之規定,投票日當天即非競選活動期間,
不得
從事任何競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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