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udge (鬥爭的本質論)
看板866011XX
標題星期四上午法服接到的一個問題!
時間Fri Apr 4 01:34:40 2003
從大三參加法律服務解答已近四年,無形中學到不少東西,翻過不少從來不
碰的法條(如:孟楠兄曾提醒精神衛生法第22條規定)。奇奇怪怪的問題一堆,
卻是饒負趣味,也鼓勵學習。這是我很喜歡值法服的原因。
昨天星期四上午的遇到個法服電訪問題,我覺得蠻有意義的,涉及到的法律
問題,從基本的民法到勞工法,再到民事程序法。特別把它提出來跟大家分享,
有興趣的也可以一起參與討論。
大家都長大了!過段時間,遲早大多數的人都會出去從事法律方面的工作,
我相信實戰問題的交流是一件非常有意義的是。畢竟,每個同學專攻、擅長的
領域不同(漢威兄:海商、國貿、公司等;孟楠兄:本班唯一專攻公法領域者;
振鋒兄:智財、公平、公司等;版主兄:保險領域等;宜靜姐:現在好像在搞
智財,不過以後應該會是全能球員;玠鋒兄:國私、民事法等;老杜:公司兼併
、商務仲裁等;佩真姐:電子商務、網路法、公司、銀行等;vor allem 王董兄
:好像沒什不會的,現在正在研究民事訴訟法的訴權論(從羅馬研究起!);當
然還有司訓所裡優秀的雙榜大哥俊洪兄;齡梓姐:追隨公司法明日之星之一劉老
師研究證交、公司;孟聰、孟珊:公平法等;以及其他可能我比較不清楚的同學。)
也因此,如果將來能建立經驗交流,我相信應該是非常有意義的事!
這是我想分享這個案例的「動機」,其實過去、將來都還有或會有更多可以跟
大家分享的案例。有興趣的可以看看、想想(實際案情我略作修正,但基本問
題不變!又當事人陳述可能有瑕疵,但不影響我們整理事實及法律適用的認
定)。
根據當事人電話陳述:
甲為外國人,來台在乙公司上班。去年8月初時簽約(中文契約、英文契約
各一份),中文合約中雙方約定聘僱兩年,但契約以經濟部許可為生效的條件。
工作性質是擔任工程師。但英文合約中卻是約定聘僱一年。其他內容相同於
中文版本。後來經濟部有許可。未料,開始工作後迄今,乙公司始終僅安排甲擔任
非工程師性質的工作,不過薪資仍然有依約給付。但最近,乙公司風聲,當初
聘僱甲等人擔任工程師的目的是因為公司計畫成立一個研發中心需要人才,不過
此項計畫已經因為諸多原因無法實現,準備以此為由將甲等人解聘。
假設:乙公司如果於4月1日將甲解聘,當初簽約日是8月1日,主管機關許可日是
9月1日。
試問:甲在實體法上有何權利可以主張?程序法上應如何進行救濟?
案情同時涉及那些問題?
--
----- 春 風 大 雅 能 容 物
秋 水 文 章 不 染 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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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rigin: 小魚的紫色花園 <fpg.twbbs.org> 140.112.200.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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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星期四上午法服接到的一個問題!
時間: Fri Apr 4 01:34:40 2003
從大三參加法律服務解答已近四年,無形中學到不少東西,翻過不少從來不
碰的法條(如:孟楠兄曾提醒精神衛生法第22條規定)。奇奇怪怪的問題一堆,
卻是饒負趣味,也鼓勵學習。這是我很喜歡值法服的原因。
昨天星期四上午的遇到個法服電訪問題,我覺得蠻有意義的,涉及到的法律
問題,從基本的民法到勞工法,再到民事程序法。特別把它提出來跟大家分享,
有興趣的也可以一起參與討論。
大家都長大了!過段時間,遲早大多數的人都會出去從事法律方面的工作,
我相信實戰問題的交流是一件非常有意義的是。畢竟,每個同學專攻、擅長的
領域不同(漢威兄:海商、國貿、公司等;孟楠兄:本班唯一專攻公法領域者;
振鋒兄:智財、公平、公司等;版主兄:保險領域等;宜靜姐:現在好像在搞
智財,不過以後應該會是全能球員;玠鋒兄:國私、民事法等;老杜:公司兼併
、商務仲裁等;佩真姐:電子商務、網路法、公司、銀行等;vor allem 王董兄
:好像沒什不會的,現在正在研究民事訴訟法的訴權論(從羅馬研究起!);當
然還有司訓所裡優秀的雙榜大哥俊洪兄;齡梓姐:追隨公司法明日之星之一劉老
師研究證交、公司;孟聰、孟珊:公平法等;以及其他可能我比較不清楚的同學。)
也因此,如果將來能建立經驗交流,我相信應該是非常有意義的事!
這是我想分享這個案例的「動機」,其實過去、將來都還有或會有更多可以跟
大家分享的案例。有興趣的可以看看、想想(實際案情我略作修正,但基本問
題不變!又當事人陳述可能有瑕疵,但不影響我們整理事實及法律適用的認
定)。
根據當事人電話陳述:
甲為外國人,來台在乙公司上班。去年8月初時簽約(中文契約、英文契約
各一份),中文合約中雙方約定聘僱兩年,但契約以經濟部許可為生效的條件。
工作性質是擔任工程師。但英文合約中卻是約定聘僱一年。其他內容相同於
中文版本。後來經濟部有許可。未料,開始工作後迄今,乙公司始終僅安排甲擔任
非工程師性質的工作,不過薪資仍然有依約給付。但最近,乙公司風聲,當初
聘僱甲等人擔任工程師的目的是因為公司計畫成立一個研發中心需要人才,不過
此項計畫已經因為諸多原因無法實現,準備以此為由將甲等人解聘。
假設:乙公司如果於4月1日將甲解聘,當初簽約日是8月1日,主管機關許可日是
9月1日。
試問:甲在實體法上有何權利可以主張?程序法上應如何進行救濟?
案情同時涉及那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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