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ngelpiggy (米米)
看板NCCU10_LawC
標題[小考]李聖傑老師刑法(一)參考擬答
時間Sat Nov 13 03:20:28 2010
Dear 各位學弟妹,
壹.應觀眾要求,附上兩題"參考擬答"
既謂"參考"就表示,小考的時候不能跟我寫一樣~ㄎㄎ
貳.答題重點大概有:
一.定義+法條
二.舉例+函攝
三.相對應概念的比較or重要爭點討論 (來不及或題目較大的可以放棄)
參.寫考卷的小技巧是"分段分點"
題目:
繼續犯
【擬答】
壹、繼續犯係指行為人的意思,足以決定行為所造成違法情狀久暫的犯罪,行為
人假如未放棄犯罪的實施者,則犯罪的違法情狀即繼續進行,而不法構成要
件猶如不間斷地繼續被實現一般,直至該違法狀態結束之時,犯罪始告終了
。且刑事立法上的非價重點,在於行為人以其意思決定這一個違法狀態的持
續期間。
例如:某甲於民國99年11月11日將某乙綑綁於山上倉庫內,至11月21
日始為警察查獲,而將某乙救出。此時某甲的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
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此即為刑法上所稱之繼續犯。
行為人甲的意思足以決定其拘禁某乙之違法情狀的久暫,只要其未放
棄為拘禁行為,則整個違法狀態即繼續進行。本例中甲於99年11
月11日將某乙綑綁後,犯罪即告既遂,然至11月21日某乙遭人救
出為止,整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之不法構成要件猶如不間斷的繼續
進行,直至乙遭人救出,而整個私行拘禁違法狀態結束時,犯罪始告
終了。
貳、與繼續犯相對應的概念為狀態犯,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繼續犯之違法情狀
往往係持續一段時間,且於犯罪既遂後至違法狀態終了前,該不法構成要件
仍猶如不間斷地繼續被實現,而狀態犯則是行為一旦造成法定的違法狀態,
犯罪即告既遂,通常亦告終了。
順便藉這個擬答跟各位補充一個繼續犯的重要概念,這是我上課沒講清楚的,等我們下次
上課輔我會再補充講解一遍,現在先以文字敘述一次。
上課時學姐有提到繼續犯和狀態犯的差異在於違法情狀的久暫不同,狀態犯是通常一著手
,就既遂且終了,譬如刑法第271條的殺人罪,只要行為人一旦做了殺人的行為,通常被
害人也就隨即死亡(既遂),整個犯罪就終了。
可是在狀態犯的情況,從犯罪既遂到終了往往是有一段時間的,並且在這段時間內這整個
犯罪行為就好像不斷被重複一樣,以甲綁架乙為例,甲綑綁乙讓乙失去自由之後,就已經
是私行拘禁罪的既遂了,可是在乙被救出之前的這段時間內,大家可以想像,雖然甲可能
就把乙扔在倉庫,可是這樣就如同每時每刻都在綁架乙,都在重覆對乙的自由法益侵害。
這是繼續犯很重要的一個特色。
題目:
保護原則
【擬答】
壹、保護原則係探討本國人與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於中華民國領域內、外為犯罪
行為,亦即含有涉外因素時,有無本國刑法適用之輔助原則。其明定於我國
刑法第五條與第八條。
貳、所謂保護原則乃是在無屬地原則適用時,為了保護保國之國家、社會及個人
法益,對於侵害該等法益之犯罪,無論行為人為本國人或外國人或無國籍
人,亦不問犯罪發生於本國領域內或領域外,均適用本國刑法處斷。依照刑
法第五條規定,受保護之國家與社會法益如下:
一、國家法益:(一)刑法第五條一項一款,內亂罪。
(二)刑法第五條一項二款,外患罪。
(三)刑法第五條一項三款,妨害公務罪(第135、136、138條)。
二、社會法益:(一)刑法第五條一項五款,偽造貨幣罪。
(二)刑法第五條一項六款,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01-202條) 。
(三)刑法第五條一項七款,第211、214、218條及第216條
行使第211、213、214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参、關於個人法益之保護,依照刑法第八條規定:「前條之規定,於在中華民國
領域外對於中華民國人民犯罪之外國人,準用之。」因此在合於下列要件下,
外國人於中華民國領域外對本國人犯罪,仍可適用本國法:
一、外國人在中華民國領域外。
二、對我國人民犯第5條與第6條以外之罪。
三、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依犯罪地法律亦認為犯罪而設有處罰規定者。
例如:美國人甲於美國殺害中華民國人民乙,由於係外國人甲於中華民國領
域外之美國,對中華民國人民乙,犯刑法第5條與第6條以外之殺人
罪,且殺人罪為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地美國之法律亦
認為殺人為犯罪而設有處罰規定,故依刑法第八條規定,準用刑法第
七條適用本國刑法。
by 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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