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CCUtmj (肉球)
看板NCCU10_LawB
標題疊巒民總第五次作業
時間Sun Nov 7 10:52:27 2010
共分20期支付......為擔保買賣價金123,000,000元之清償,以xxx為保證人......於移轉
登記後,買方並應以A屋B地設定抵押權於賣方,共同擔保買賣價金一億三千三百萬元之清
償......(略)
並立即將A地B屋交付於丙,至今尚未登記。試回答下列問題:
一、甲若要否認L子與其有親子關係,該如何是好?口頭表示即可或須訴請法院裁判?又該項
權能性質為何(請求權、抗辯權或形成權)?
二、A地B屋之所有權人應屬何人所有?又B屋所有權之概念於何時始產生?(取得建築執照時?
取得使用執照時?於建築完畢時?於所有權登記時?亦或者都不是!)請附理由說明之。
三、承上,乙於發現自己家的棕梠樹被甲挖走,並種於A地後,可否請求甲或丙返還,若
可,應向誰請求,又應主張何種權利;若不可,是否有其他權利可以主張。又應在多久時
間內請求。
四、該甲丙之買賣契約是否有效?其價金就應以多少數額為準?
附記:1.回答問題請註明法條依據,然無庸詳述情構成要件
2.請參酌蘇老師及楊老師上課講義,扼要說明即可
by 阿德課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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