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ence (查拉圖斯特拉的信徒)
看板NCCU09_LawA
標題陳洸岳老師債總練習題與課輔
時間Mon Oct 11 15:27:07 2010
大家好
陳老師債總課程的第一次練習作業題目如下:
作答時不用附題目
每一大題請儘量控制在700~900字之間(雖然超過也不會扣分...)
作答完成後
請於10/25 早上10:00至270304教室參加課輔時一併繳交
當天的課輔中會為大家講解這些題目
另外,同學對於老師上課內容覺得希望能課輔中作進一步講解的
或是對課輔的進行方是有相關建議的
也可以記站內信給我
謝謝大家
(另外 我是電腦白癡 所以麻煩學弟妹幫我轉到另外兩班的班版上 謝謝~)
99年第1學期 債總課輔題目
一、
(一)甲經營停車場,客戶乙至甲處停車,於乙繳費後,甲始交附「停車客戶證明卡」一
張,卡片背面註記客戶所應注意之相關事項,其中一條記載「本停車場僅供用戶停車,不
負任何保管責任,汽車若失竊或受損,本公司概不負責」,試問,乙之車若因甲保管不善
而失竊,乙可否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二)同一案例中,甲所經營之停車場以「最新紅外線防盜、24小時保全
巡邏」為賣點,並因而收取每小時200元之停車費,消費者於繳費後並將車鑰匙交給甲保
管,但甲為避免麻煩的法律問題,而特地將免責約款製成大海報,張貼於停車場大門,凡
客戶於停車繳費前均能輕易看見該海報之內容,則乙可否向甲請求損害賠償?(請同學簡
單分析甲乙間的契約是民法上的何種契約:租賃?寄託?該契約之當事人有何義務?再討論
甲的免責約款是不是涉及免除自己契約上主要義務?)
二、
甲高科技手機遺失於捷運之上,故發出廣告「若有尋得本人手機者,給予報酬一萬元」。
恰巧,乙及丙在搭乘捷運時共同拾得該手機,然二人皆不知有懸賞廣告之存在。事隔多日
,丙偶然知悉懸賞廣告一事,便單獨攜手機至甲處,表示其乃獨立拾得手機,甲不疑有他
而給予丙一萬元報酬,試分析甲、乙、丙間之法律關係。(報酬請求權由何人所有?甲對
丙給付後,乙可否向甲請求給付報酬?乙應如何保障自身權利?)
三、甲女為訂製結婚蛋糕而在一週內多次前往乙所經營之糕餅店洽談相關事宜,在洽談期
間雖然雙方對於蛋糕的價錢與到底要做成三層或四層一直無法達成共識,但對於其他方面
則是討論熱烈。第一次,甲吃了乙所準備的試吃品後表示「太好吃了!相當滿意!!」。
第二次,甲與乙在店內討論蛋糕的設計與口味長達三個小時,乙為此中斷店鋪營業,討論
後甲對於乙的美感大表佩服。第三次,甲對乙表示「如果在蛋糕中能使用法國進口高級巧
克力,就訂下去了!!」,乙為了順利接到這筆生意,立刻打電話從法國訂購高級巧克力
,並開始著手製作蛋糕的第一、第二層。不料,此時卻接到甲女打來的電話表示:「我不
想訂了,再見」,隨後電話立即遭掛斷….請問乙應如何保障自身權利?
四、甲欲出售全民最大黨錄影帶予乙,故於十月十一日發出要約予乙,表示願以一千元出
售之,請乙於十一月二十五日前答覆。寄出後甲卻反悔,故立即寄出撤銷信。要約信件於
十一月十二日到達乙,原應於同日到達之撤回書信卻因洪喬之誤而遲至十一月二十日始到
達於乙。乙於十一月二十日發出承諾信件,並於同日以信件通知甲撤回遲到一事。乙之撤
回遲到通知信件於十一月二十二日到達甲,承諾信件卻再次因洪喬之誤而於十一月三十日
才到達甲。甲收受此二信件後均置之不理,試問甲乙買賣契約是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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